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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院公布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 发布时间:2011-05-12 浏览: 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外方胜诉率超 5 成,总计获得赔偿额4800余万元 上个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5 年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据介绍,十大案件中,外方胜诉率占全部案件的5 成以上,总计获得赔偿款达4800 余万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涉案标的额不断增大。2006年至今年10月间,北京市一中院共受理各类涉外知产案件2691件,标的额高达3.3 亿元,每年受理案件数量也从2006 年的241 件达到2010 年前10 个月的1367 件,案件数量增幅高达470%。 美国Google 诉北京谷歌 2007 年,世界知名的搜索引擎服务商美国Google公司授权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对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美国Google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公开发布其全球正式中文名称“谷歌”,表明“谷歌”二字是其字号“Google”的对应中文翻译,依照我国与美国共同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该字号应当受到保护。据此,法院判决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本案反映出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族企业还是涉外企业,只要是按照中国法律以及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正当经营、守法经营的主体,均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 株式会社诉福建冠威等三被告 原告株式会社建伍于2006年3月20日发现福建冠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福清融威通讯有限公司生产、北京颐畅圆高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两型号对讲机涉嫌侵犯原告对讲机使用说明书的著作权、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分别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原告获赔400万元。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积极履行中国加入的各项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此外,法院在着力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断加大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正当的市场秩序。 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08 年,微软公司分3次在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京中关村的销售门店公证购买12台组装计算机。经查,该12台电脑中安装了盗版的Windows XP 专业版和Office 2003专业版软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微软公司46万余元,法院在原告取证费用获得赔偿的情况下,还对涉案的12台电脑进行了收缴,以示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惩处。 《世界大战》著作权纠纷 派拉蒙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分别是美国电影作品《世界大战》等21部电影的著作权人。六原告代理人在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立华之声音像店购得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盗版DVD电影光盘总计72 部。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与中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原告作为美国公司,其作品依据成员国关系取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资格。最后,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六案共赔偿19.5万元。暴雪诉商标评审委员会2008年,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星际争霸》新作——《STARCRAFT:GHOST》英文名称注册为电子竞技服务等项目的服务商标,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理由是该名称涉及宣扬封建迷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法院驳回了暴雪公司的诉讼请求。 费列罗公司商标行政案 该案涉及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作为一个三维标志,由一个栗色和金黄色相间并带有波纹形状的底座和在底座之上放置的具有皱褶状包装效果的金黄色球形三维形状组成。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应当被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原告主张申请商标在中国给予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应当予以核准。据此,法院撤销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跳蛙公司专利行政案 原告美国跳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深圳市高智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多功能电子书”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跳蛙公司认为,本专利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有创造性,不应认定该专利有效。经法院比对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10相对于在先设计并结合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据此,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世纪博森被诉侵犯著作权案 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开放并主持的研究生入学考试GMAT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北京世纪博森咨询有限公司以举办GMAT考试培训为其主营业务之一,在中国数个主要城市举办GMAT 考试培训班,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GMAT试题作品。此外,被告还在其网站上复制和披露了GMAT 试题。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世纪博森诉至法院。最终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放送公社诉中国电信、新浪等公司 本案是我国法院受理的首批外国权利人起诉中国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涉案影视作品中有多部电影是未经我国广电主管机关批准引进而在我国互联网上传播的“非法引进作品”,此类性质的作品能否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不仅考验着我国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关系,而且极有可能成为国际社会评价我国是否兑现对权利人平等保护承诺的典型案例。最终,中、韩两国当事人在行业协会的斡旋下,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韩国放送公社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传奇”游戏著作权纠纷案 “传奇”案是我国首例涉及大型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于网络游戏的特殊性,如果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在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诸如人物角色、道具、技能、NPC(非玩家控制角色)等的名称、形状、价格、参数项(及其设定)、场景、情节、游戏操作具体方法及设置、功能设置、界面设置等“游戏”内容的作品性问题是审判人员面临的最大考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及证据勘验、开庭审理等审判程序查明了案件事实。同时针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邀请了法学专家和网络游戏开发业代表举行了专家论证会,进行了深入研讨,最终双方确认互不侵权,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