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大专利申请机构|专利查询|专利检索|商标转让|商标查询|商标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项目申报|知识产权服务|维权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中国省市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内蒙古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黑龙江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新疆 广东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青海 宁夏 澳门 台湾 香港
吉林 江西 广西 陕西 甘肃
法律解读
2011年专利复审委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1-05-12 浏览:397
      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加,复审请求和无效请求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上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推出了一批侵权诉讼标的额巨大、对行业或产业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希望能为读者带来启发。

  1.“阿德福韦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大药业)针对天津药物研究院拥有的第02148744.8号、名称为“阿德福韦酯结晶形态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药物阿德福韦酯最早由美国吉尔利德科学公司研发,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均优于之前的抗乙肝病毒一线药物——拉米夫定。由于我国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人数约1.3亿,抗乙肝药物在我国的市场空间很大,针对阿德福韦酯的跟进研发以及专利申请很多。

  目前,涉及阿德福韦酯的中国专利申请达31件,在这些申请中,最受关注、申请最多的主题就是阿德福韦酯的晶体。正大药业和天津药物研究院最早开发出阿德福韦酯新晶体并获得专利保护,二者分别生产的“名正”与“代丁”为我国自主研发的阿德福韦酯药品,与进口药相比在疗效、市场覆盖率等方面相差无几。双方各持一件晶体专利,自2006年起就一直存在侵权纠纷。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作出第138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天津药物研究院拥有的第02148744.8号专利有效。决定作出后,双方很快达成和解。

  案例点评

  本案中,专利复审委首先从技术角度对于晶体的表征进行探讨,分析了晶体表征中常用的方式、表征数值与谱图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晶体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其次,明晰了晶体发明新颖性判断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其所反映出的审查标准将会对晶体专利申请的审查产生影响。此外,专利复审委公开、公正、及时处理该无效请求,维护了市场秩序;对于国内制药企业来说,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也能够对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文件的撰写等有更深刻的认识。

  2. 华阳电业诉晶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华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阳电业)于2008年5月21日针对武汉晶源环境工程公司(下称晶源公司)专利号为95119389.9、名称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法及一种曝气装置”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后,针对该专利,专利复审委分别于2008年9月23日和26日收到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FKK)以及刘桂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鉴于上述3个无效宣告请求均是针对同一件专利提出,专利复审委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分别作出第13604号、第13605号和第136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案例点评

  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是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晶源公司的该项专利采用海水脱硫,一改依靠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的传统石灰石脱硫方法,可使脱硫成本降低2/3。

  在本次无效请求提出之前,专利权人已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061.24万元。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FKK和华阳公司侵犯专利权。而后晶源公司、FKK和华阳公司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FKK和华阳公司共同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该案是我国民营企业维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在业内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

  3.“电压力锅”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至11月,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天伦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3家厂商分别向专利复审委提出针对专利号为91100026.7、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专利权人为王永光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0月12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8713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为由,宣布权利要求中涉及桶式结构技术方案的部分无效,而权利要求中涉及ㄈ式结构、口式结构技术方案部分有效。随后,专利权人不服,上诉到法院,两审均维持该决定。

  本专利解决了困扰电压力锅生产商的安全性技术问题,多家知名企业采用了该技术,并获得可观利润。专利权人在1999年至2005年以侵权为由,陆续将宁波唐人、容声、利仁、联强电通、爱德等十几家知名电压力锅厂商告上法庭,法庭均判定侵权成立。

  案例点评

  本案中的专利是实现了大规模产业化并占有国际领先地位的电压力锅基础专利技术。虽然2011年1月8日,本专利保护期已届满,但是电压力锅专利联盟已拥有大量该行业的尖端专利技术,多家知名家电制造商跻身其中,并掌握着市场命脉,这些专利技术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丰厚利润。其中仅美的公司2005年电压力锅的市场销量就达10万台,截至2010年,美的电压力锅销量增长了约90倍。而针对本专利作出的审查决定对于我国电压力锅产业亦具有重要意义。

  4. “芒硝开采方法”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针对专利号为99114212.8、名称为“芒硝开采方法”、专利权人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的发明专利,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于2001年12月14日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

  当事人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从一审、二审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此案一波三折。先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决定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撤销被诉行政决定以及一审判决”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06年11月3日以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并作出“撤销二审判决,维持无效决定”的判决。

  案例点评

  “芒硝开采方法”无效行政诉讼案,是我国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专利行政纠纷。本案的实体问题涉及专利法的核心问题——创造性判定中的技术启示判断;作为我国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专利行政纠纷,历时8年、3次审判跌宕起伏,集中反映了无效案件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此外,围绕此案的行政诉讼是对二审终审制的又一次挑战,终审难终,体现了司法即判力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冲突,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

  5. JC0001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1日,深圳市富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有权人富享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产品(IC FS9932)在其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日2年前,就已经投入商业利用,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应当撤销其05500149.1号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权人辩称,专有权人产品在其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日2年前投入生产销售不是客观事实;专利复审委撤销程序启动不当,并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启动撤销程序的唯一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撤销请求权等。后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最终维持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

  案例点评

  JC0001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是《条例》实施以来的首例撤销案件,合议组根据《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布图设计撤销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复审委,撤销程序由专利复审委依职权启动。布图设计的撤销审查与专利的无效审查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多不同之处,由于保护客体的不同,程序设置的不同,导致两者的审查方式、证据认定及技术判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本案对布图设计撤销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首次商业利用的审查给出了很好的诠释,对以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6. “青蒿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作为由我国首先在世界上研制成功的抗疟新药,青蒿素为全球疟疾患者带来了福音。2008年1月8日,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针对00113134.6号、名称为“抗疟药新药复方双氢青蒿素“、专利权人为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等。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作出第12148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本案无效所用证据为与本专利发明人为同一人的另一件发明专利,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前者为4组分的组合物,而本专利为3组分的组合物。由于本专利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的创造性,因此被宣告无效。

  案例点评

  本案中,涉案专利为我国为数不多的青蒿素专利中的1件,背后涉及的企业纷争达10年之久,这其中除了权属纠纷外,还涉及数十家企业和专利权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因此,企业在进行专利系列申请,或者在核心专利基础上申请外围专利,或对前专利申请进行改进而再次提出申请时,需要注意后续专利的撰写技巧及注意事项。目前,我国青蒿素在国际市场产业链中还处于低端,企业间的专利纷争可能影响其国际市场,对中国青蒿产业也将产生不利影响,本无效宣告请求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其结果也令人遗憾。

  7. 宝钢公司诉纽科尔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钢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01815839.0号、名称为“生产钢带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在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纽科尔公司(Nucor,又称纽柯钢铁公司)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2次修改。此外,由于证据和理由众多,本案先后进行了2次口头审理。2010年3月31日,专利复审委作出决定,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1至16均不具备创造性,从而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两位世界级钢铁巨人之间的较量,专利权人纽科尔公司钢铁产量美国第一;请求人宝钢公司2009年度的钢铁产量全球第三。纽科尔公司拥有钢带连续铸造技术的专利,并为此与宝钢公司进行了专利许可谈判,宝钢公司称,该专利的许可费高达10亿美元。宝钢公司基于知识产权防御的策略,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证据包括国外的专利文献和国际会议的论文等。纽科尔公司一方面通过合并式修改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一方面对国际会议论文等证据提出了质疑,同时派出外方技术专家参与口头审理。本案充分体现了专利无效制度的价值,同时也是国内企业利用专利无效程序打破国外企业专利垄断的良好尝试。

  8. 福耀公司诉法国圣戈班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法国圣戈班玻璃厂在我国拥有专利号为01121694.8、名称为“具有机械强度和隔音性能的层状玻璃板”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玻璃加工的测定方法,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该专利权利要求1至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于2008年8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经过公开口头审理,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而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点评

  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法国玻璃制造企业,无效请求人是国内玻璃制造巨头,两大巨头的专利之争在行业内引起震动。专利复审委秉承实事求是、平等对待的原则公正审理本案,体现了我国专利制度对国外企业的国民待遇。本案无效理由众多,几乎涉及所有可以宣告无效的条款,其中主要的一条理由是该方法专利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专利复审委经审查认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因而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9. “手机短信服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10年1月28日,专利复审委公开审理了上海世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针对晟展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480009850.2、名称为“电信数据传输内容中字词符联接电信号码的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经审理后,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第14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于2010年9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还未开庭审理。

  案例点评

  该专利实质上是一种应用手机短信的互动服务的短信数据库模式,是一种手机“精准营销”服务。目前,已有多家服务提供商提供此服务并被手机用户广泛使用。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之前,专利权人作为原告之一(另一原告为上海锋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先起诉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其所拥有的上述专利权。随后,专利权人又追加了上海世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6名被告。该侵权案件一度被称为“移动商务知识产权第一案”、“中国最牛反侵权案”等。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并且可能影响众多信息名址服务提供商和广大手机短信用户,该侵权案件和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受到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10. “3cc扑克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日前,无效宣告请求人美国扑克牌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0730060715.7、专利权人为曾庆松、名称为“标贴(3cc扑克牌)”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侵犯其在先商标权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及核准续展证明等相关文件作为证据。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与其在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与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权的冲突,故作出第15530号决定,宣告其全部无效。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后,专利复审委受理并审查的第一批权利冲突案件中的一个疑难案件。专利复审委认为,本专利使用了与在先商标相似的设计,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于同在先商标发生混淆,导致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故本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判定其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本案的审查一方面体现了如何在个案中从在先权利的性质、特点和保护对象出发,适用针对在先权利的侵权判断标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客体;另一方面体现了从相关立法目的出发,对权利冲突案件审查方式进行的探索。

  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业务领域   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   分类资讯   联系我们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项目申报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