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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内容 发布时间:2011-05-21 浏览: 继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和2007年制定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管理领域又将迎来一部重要法律,即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强制法。
一、何谓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以国家强制力直接或者间接地作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物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
1、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2)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3)对财物的扣押;(4)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5)强行进入住宅;(6)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可见,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目的在行政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过程中,为了调查证据、防止违法行为的后果扩大、制止违法行为而对行政违法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财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1)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3)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5)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可见,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生效决定而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财物或者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在出现紧急事态下,行政机关所必须采取的特殊的紧急权力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行政强制法没有涉及。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强制的基本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强制力的运用;二是国家强制力直接或者间接地作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财物和行为。因此,与其他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强制侵犯人权的可能性非常大。而要规范和控制行政强制行为,主要在两个方面:(1)行政强制的设定。即什么国家机关有权去规定对何种行政违法行为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方法。如果任何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自己有权去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可能轻易地受到侵犯。行政强制法的基本任务就对行政强制方法的设定权作出合理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分配。(2)行政强制方法的实施。即什么行政机关依照何种程序和原则去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方法。通过对行政强制主体的限制、正当程序对行政强制方法的限制和最小损失原则对行政强制方法的限制,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通过对行政强制设定权和行政强制实施权的控制,根本目的既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也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为了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防止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继续扩大及控制行政违法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以及保证行政决定的实现;同时,通过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实施法律上的控制,这两个方面都是既维护公共利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实施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与行政机关采取的其他方法相比较,其强度都要大。如果这种方法被行政机关滥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我国宪法于2004年修正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的首要义务是尊重人权,国家尊重人权的主要表现是国家权力不得滥用,只能在必要时限制人权,在限制人权时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同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限制人权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就是通过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以达到保障人权的效果。
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围绕再这一目的,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法治原则,即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2)人权保障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从保障人权出发。(3)最小限制原则,即能够不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时,不得采取行政强制;在必须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时,以给当事人的权益最小限制的方法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2、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在规定种类的基础上,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方法不同,每一种方法的程序也有所不同,需要对每一类方法的实施主体和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
4、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和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分为两类:一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二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实施每一类行政强制执行方法的程序需要作出规定;如果是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也需要作出规定。
5、法律责任。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设定行政强制的,一律无效,需要对监督机关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