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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有七种罪名 发布时间:2011-05-21 浏览: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有七种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现在在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当中主要有七个罪名”。这七个罪名分别为:第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四是侵犯著作权罪、第五是假冒专利罪、第六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七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知识产权犯罪的七个罪比较完整的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统计是完全按照这七种罪名来进行的,但实际上目前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统计,并不能完全反映在司法程序当中处理知识产权犯罪的整体情况。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还有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照另外两个罪名处理,这两个罪名就是《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我国现在涉及到的著作权犯罪,很多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理的,对这两个犯罪也有书面统计。事实上这两个罪的统计加起来比知识产权犯罪的数据还要多。这从法律上反映了法理上法条竞合的问题,适用后面两种犯罪法条处理处罚更重。 新司法解释较前法规降低定罪门槛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回答合众国际社记者提问时指出,其实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两大体系:一个是行政执法,一个是司法保护。在司法保护方面,不仅有刑事司法保护,还有民事司法保护,这构成了中国对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所以,大家不仅要关注刑事保护的部分,还要关注其他的保护部分。 曹建明说,关于地方保护的问题,包括跨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特别是今年又专门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应该说所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是非常巨大的。可以说,这一问题,正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司法机关所要致力解决的问题。这种问题不仅在知识产权案件当中存在,包括在其他的案件当中同样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的、始终如一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强调,各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包括其他案件的时候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措施上有什么保证,从我们这个司法解释颁布以后,我们在考虑对《解释》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如果发现具体的案件审理当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的话,我们可以监督下级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公正的审理。 在谈到进出口涉及到侵权的产品如何处理时,曹建明说,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在制定司法解释当中予以考虑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他认为,中国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也是非常明确的,而且正在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坚决查处进出口产品当中的侵权问题。对于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无论是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还是出口到国外,中国的公安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旦发现,就会采取积极的有效措施,包括对国外走私进口的侵权产品,中国的海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发现以后也会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查处。 他解释说,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遇到这类进出口侵权产品会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于代理进出口侵权产品的行为,如果明知的,按照《解释》的规定完全可以定罪量刑。第二,如果侵权行为人采用了走私的手段进出口侵权产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可以按照走私罪来定罪处罚。第三,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理侵权人出口侵权产品,这也是外商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这个《解释》规定,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所以,相信我们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对进出口侵权问题的处理将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曹建明认为,对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4种犯罪大大降低了定罪量刑标准,更加有利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当中,特别是和外商讨论过程当中,国外的一些机构,包括国外的一些企业提到,非法经营额降低了,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降到了3万元,降低了不少,但是对于不到5万元怎么处理?是不是会形成对知识产权人保护不力?曹建明说,这是中国和国外的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国外,对盗窃、诈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管数额多少都是犯罪,比如盗窃,哪怕再少也是犯罪,而且这种犯罪分为重罪、轻罪或者违警罪。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有所不同,中国的刑法实际上是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把相当于外国法律当中规定的轻罪、违警罪这部分的东西归到行政处罚当中去。在我们这些行政法规、治安处理法规当中,我们尽管不叫轻罪或者违警罪,但是在处罚上和国外没有什么差异。包括像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这些处罚措施相当于国外对轻罪的处罚,甚至某些程度比国外的轻罪的处罚还重一点。在这个问题上,曹建明提出一个观点,就是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两大体系,一个是行政执法,一个是司法保护。在司法保护方面,不仅有刑事司法保护,还有民事司法保护,这是构成了中国对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刑事保护的部分,还要关注其他的保护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