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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11-05-21 浏览: 2011年1月10日,国家《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意见》进行一个解读。 1、哪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主要有两大问题,一是推脱管辖不愿立案,二是因为查这个案件有利可图公安机关去争抢管辖权。为解决管辖混乱问题,《意见》中规定了两条原则:一是谁先受理谁管辖,二是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意见》第1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2、如何认定商品或商标侵犯了知识产权?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如何认定属于“同一种商品”?依据《意见》第5条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不难发现,在名称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也认定为同一商品,《意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宽泛,保护力度更大。 其次,如何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依据《意见》第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刑法上规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该如何认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说法比较笼统,对于如何操作,法律上没有进行规定。《意见》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难题,明确规定了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几种情形,具有可操作性。《意见》第10条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4、刑法第217条规定“有侵犯著作权的其他严重情节”将承担刑事责任,如何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意见》第1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同时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见》将原来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或是虽有规定但不够详尽的内容加以明晰,对刑法条款的术语加以解释,有利于统一刑事司法的尺度,提升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