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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如何规避抽逃注册资本的合规风险
发布时间:2011-05-21 浏览:

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面临合规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承诺出资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应缴纳的出资一旦缴付,即形成的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股东不得抽逃。抽逃不但损害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然而在我国目前一个现实的状况是,一个股东可能同时控制多个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及资金往来频繁。许多公司根本没有意识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果稍有不慎,不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而且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二、抽逃注册资本的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抽逃了80万元注册资本,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公司处以最高12万元的罚款。
 
  除此之外,抽逃注册资本被行政处罚后,在当年度的工商年检中,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B级通过年检。通过B级年检意味着,公司在下一年度中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刑事处罚风险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何为“数额巨大”?何为“后果严重”?何为“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规避方法

  笔者认为,抽逃注册资本的合规风险是可以规避的,但需要完备的法律文件,并经公司相关权力部门通过。操作方法如下: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关于公司向股东贷款的董事会决议;

2、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公司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利息;如果股东为企业法人,则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并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

3、依据借款协议,公司向股东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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