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窃取技术图纸或技术资料等。如北人集团的技术图纸200公斤被窃案,1992年江苏,正昌集团窃取牧羊集团MUZL600型颗粒机图纸304密。
2、人员在“跳槽”中带走原企业一些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3、利用联姻等方式窃取技术秘密,如某国一商人与我国一药厂女工结婚,要求移居他国,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某药厂的技术秘密。
4、利用联营入股方式获取他厂的商业秘密。
5、收买知情者,如广东一乡镇企业用40万元收买某厂两工人掌握的制砖的特殊技术。
6、在报纸、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商业秘密。
7、个别管理人员违规泄露商业秘密。
8、有的为泄私愤故意泄露企业秘密。
在认定侵犯秘密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正确认定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按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法律规 定,商业秘密应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首先是指该信息要具有新颖性、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比专利所要 求的新颖性要代,取得专利在空间上要求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新颖性,而且在程度上要求中等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掌握,而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在空间上只要求在国内 具有新颖性,在新颖性的程度上只要求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就可算具有新颖性,另外,就构成商业秘密的各个组成部分来说,不要求每一个 部分都要有新颖性,即使各个部分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发生质变,就具有新颖性,所以应从整体上看待。
2、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关系,反向工程是指通过自己(包括委托他人)解剖秘方、解剖结构、分析经营方法、总结管理经验、从而获取已知技术,经营和管理中心商业秘密, 通过这种途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与自行开发研究所取得的一样,与通过盗窃,收买“工业间谋”等侵权行为取得商业秘密情报更应严格区分、
3、 如何对待关于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发生后,一般都要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侵权人所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秘密,是否存在的问题,专家鉴定主要 是从商业秘密构成的要件上去认定,它是确定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但是专家的鉴定不是认定商业秘密的惟一依据,更不是认定是否侵权的惟一依据,还必须考虑其 他关联证据因素,如权利人所花的保密代价,侵权人所花的侵权代价,以及所采取的手段,都可作为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因素,也可以作为认定鉴定结论是否 客观真实的因素。
4、如何正确确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问题,一般讲,商业秘密价值高,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承担的责任也就重。尤其是“给商 业秘密,权利人给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请有关人员进行专门评估,对“被的经营者损失 难以计划的,赔偿额应为侵害人在侵害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除此之外,侵权人还应当承担权利人因调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从保护的法律规范来说,已建立以《以不正当竟争法》为主,以《刑法》、《合同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等为辅的群体法律体系。
2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主要有:(1)制定内部保密规章制定;(2)与有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3)制定行业保密规定,如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药工 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4)通过部门规定,确立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5)目前有将进一步制度《统一商业犹密法》,明确确定商业秘 密的性质、地位、范围 、采取商 事、民事、经济到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同时要加强商业职业道德教育,注意企业自我保护和国家法律保护相结合,在职保护与滞后保护相结合,行业保护与部门保护相配合,并建立健全救济制度。
国外企业保护商 业秘密的一些主要做法:
1、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对出入人员要佩戴出入识别证,对来访人员要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甚至有好的公司以精密仪器或X光等高技术检验来访者所携带的物品及文件。
2、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如设置全套防盗系统,对重要的管制区,有全天候电视或电视监视系统,有的民有磁卡和密码双重操纵方式,甚至以指纹、语音辨识系统来限定只有高层人员才有权进入。
3、 严密的信息管理措施,许我企业对内部电脑系统设立侦测监视制度,要进入电脑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密码每周或每月更换,对非经援权的查询者,不但会 拒绝,而且会留下记录,通过终端机以重查可疑者,对外来信息,要作磁卡过滤工作,避免电脑病毒干扰,对机密信息进行分级管理。
4、注重职工培训和离职管理。国外的工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刺探商业秘密的对象,因此,企业注重对职工的培训,增强保密观念,提高警惕、离职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要求要严守秘密,有的还给一些特殊人员以保密费。
5、为防止商业秘密外泄,对一些机密文件采用特殊用纸及墨水,使秘密文件无法用一般影印机复印,有的甚至用特定语言(密码)记载文件的内容。
6、匿名采购主要是为避免供应商对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料的用途、用量产品供应时对象等商业秘密有所了解,往往采取假名或匿名交易。
7、反诱因条款,主要是制定合理的福利制度和人事出勤制度,以防止其他企业以高薪高福利引诱本公司职工“跳槽”,以减少秘密被泄露的可能性,这是从人本议出发,具有较好的功效,如日本长期推行终身雇佣制。
8、商业秘密在授权前,必须要订立书面协议,议定保密措施,详细界定该秘密的范围及相对人应遵守的义务,甚至要将各种例外情况予以规定,并将举证责任明确,归相对人,以防止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