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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8 浏览: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商标战略实施能力,加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绩效评估和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及《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区)”)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召集督导评估组会议、审核确定示范城市(区)评估结果等工作。 成立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督导评估组,具体负责各示范城市(区)考核评估工作,对示范城市(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意见。 二、评估对象及评估时间 评估对象: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 评估时间:每两年一次。评估工作原则上于每评估年度第一季度开始,6月30日前结束,对示范城市(区)上两个年度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准备 (一)各示范城市(区)要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商标战略实施力度,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城市(区)平稳较快发展。 (二)各示范城市(区)要认真回顾、总结上两个年度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各示范城市(区)要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指标》(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配合督导评估组做好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 (一)发布通知。领导小组于每评估年第一季度发布正式通知,布置评估工作。通知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确定督导评估组组成人员及任务分工。 (二)实地考察。督导评估组通过实地察看、工作观察、组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评估信息,在分析评议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三)审核确定。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标准和要求,根据督导评估组意见,审核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公布。 五、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城市(区),将取消其“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资格。 六、评估要求 (一)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力,根据评估对象提供的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充分发表评估意见。 (二)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对评估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提供评估对象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利用参与评估工作之便,擅自向评估对象披露评估期间的相关信息。 (三)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活动。 (四)参与评估的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评估对象的酬金与其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