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内蒙古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黑龙江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新疆 广东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青海 宁夏 澳门 台湾 香港
吉林 江西 广西 陕西 甘肃
|
法院实施调整后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发布时间:2010-05-13 浏览: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全国法院自今年2月1日起已施行调整后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了92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与此相适应,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对民事审判权重新进行配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年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应是题中自有之意。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以及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当然,在充分体现“便利群众进行诉讼”的同时,也要对“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近百家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特别是对新增的基层法院中的法官,如何加强对其的专业培训,使其尽快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体系、统一执法标准,并保证各基层法院的判决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是今后一个时期各相关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