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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国家版权局曝光版权执法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12-05-15 浏览:
     国家版权局召公布了2010年度及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版权执法十大案件,其中前8个为刑事案件,后两个为行政处罚案件。

  1. 安徽滁州“骑士音乐网”侵犯著作权案

  凌劢、夏涌清、王中良侵犯著作权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凌劢、夏涌清、王中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音乐作品通过其经营的“骑士音乐网”向公众传播牟利。2010年11月25日,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举报,版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骑士音乐网”在南谯区一出租屋内的三台服务器。经查明,从2004年年底开始,凌劢通过建立、运营“骑士音乐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为公众提供他人音乐作品的免费试听服务,经鉴定其中1743首歌曲侵犯了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公司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将大量商业广告投放在网站的首页和播放页面等显著位置,通过网民浏览网页强制显示广告或点击广告收取费用,截至2007年9月广告收益达103万余元。期间,凌劢曾多次接到国际唱片业协会的侵权警告信,均未作出有效处理。2007年9月,凌劢以44万元的价格将“骑士音乐网”域名所有权、租赁服务器的使用权、网站程序和全部音乐数据转让给夏涌清、王中良,并继续提供技术指导。在凌劢的指导下,夏涌清、王中良在保留原有音乐数据的基础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继续采取凌劢的经营方式,自2007年10月至案发,从运营的“骑士音乐网”获取广告费9万余元。南谯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凌劢、夏涌清、王中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夏涌清、王中良认罪态度较好,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凌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夏涌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中良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三台服务器予以没收。凌劢、夏涌清、王中良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是近年来对网络音乐侵权案件处罚最重的一起案件,得到IFPI的高度肯定和来信致谢,被美国政府301报告引用作为我加大网络版权执法力度的佐证。

  2. 江苏“9CAX网站”非法提供软件案

  韦盛宝侵犯著作权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盛宝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他人软件和图书牟利。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韦盛宝在其住处,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因特网服务器远程管理开设网站,网址为www.9cax.com,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他人商业软件1300余件以及出版图书590余册等,共发展会员29000余人,供网站注册会员下载,其中软件供注册会员付费下载4600余次,图书供注册会员付费下载1700余次,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4800元。昆山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韦盛宝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其能够当庭认罪,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韦盛宝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是近年来打击软件侵权犯罪的典型案件,从网站后台管理页面调取下载次数、注册会员、付费纪录等关键证据,对于办理网络购物领域侵权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3. 江苏徐州万松网文字作品侵权案

  戴玉辉、喻斌斌侵犯著作权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松网及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牟利。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戴玉辉、喻斌斌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集并复制“起点中文网”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5000余部文字作品并登载在“万松中文网”上提供在线阅读,非法所得达20余万元。2011年5月2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戴玉辉、喻斌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其能够当庭认罪,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戴玉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喻斌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是近年来网络文学领域处罚最重的案件,对于严厉打击网络文学侵权活动,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4. 江苏无锡鞠文明等侵犯著作权案

  鞠文明等侵犯著作权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1)锡滨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华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软件牟利。2010年11月21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根据举报,抓获犯罪嫌疑人鞠文明等3人。经查名,鞠文明、徐路路、华轶3人分工明确,利用在某公司任职期间窃取的软件源程序,共同仿冒产品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2011年6月7日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鞠文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徐路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华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同一作品”的判断标准,在版权执法实践中具有借鉴意义。

  5. 天津何震宇、刘冰销售盗版光盘案

  何震宇、刘冰侵犯著作权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震宇、刘冰韦购买明知是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光碟销售牟利。2010年4月至8月期间,二被告人伙同马勇(现在逃)经预谋后,各自出资,分工合作,多次从广州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购买大量内容为多部影视剧的光盘及各类游戏光盘,并通过货运公司以“文具货品”及收货人“王健”的名字运至天津,存放并通过二人租赁房屋进行批发、销售。201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屋内查获二被告人尚未出售的各类光盘共计44650张,经鉴定其中1076张光盘为侵犯59部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著作权影视作品的盗版音像制品;其中7193张光盘为非法电子出版物(游戏类)、36381张为非法音像制品。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何震宇、刘冰批发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应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何震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案缴盗版音像制品、非法音像制品、非法电子出版物全部依法没收。何震宇、刘冰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本案中提出的“对批发销售侵权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应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法律适用意见对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十二条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6. 上海盛大网络《冒险岛》游戏“外挂”侵权案

  张乐、黄谦等五被告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乐、黄谦未经权利人许可,共同研发、制作该游戏软件的外挂程序,是共同复制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行为;被告人张乐又与被告人梁文宇合谋分工,由张乐提供外挂,梁文宇作为销售总代理负责销售;被告人阮晓霞、刘阳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冒险岛》外挂程序侵犯游戏著作权人权利,仍然大量购进并销售牟利。《冒险岛online》(MapleStory)是经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引进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系该游戏出版物中国大陆独家代理运营商。2010年7月,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通过淘宝网店铺销售《冒险岛》外挂程序“CS辅助”的梁文宇、阮晓霞,并通过梁文宇的交代抓获研发制作外挂程序的张乐、黄谦。经查明,自2010年2月起,被告人张乐以月卡、周卡的形式将其与黄谦研发制作的“CS辅助”外挂程序交被告人梁文宇总代理销售,梁文宇明知受托销售的“CS辅助”未经授权,仍对外批发该外挂程序,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6.58万元。被告人阮晓霞、刘阳明知“CS辅助”系未经授权的外挂程序,仍自梁文宇处购买,并在自己开设的网店中对外销售。其中阮晓霞销售金额为47.88万元;刘阳销售金额为36.45万元。浦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张乐、黄谦、梁文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认定阮晓霞、刘阳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黄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梁文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阮晓霞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刘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电子设备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本案中提出的“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游戏软件的外挂程序,是复制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查处”等法律适用意见,以及本案从淘宝网店铺销售侵权复制品入手对案件的全面深入查处,对于办理网络游戏“外挂”案件、严厉打击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侵权复制品等违法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7. 山东泰安非法印刷、销售《语文报》案

  王道之、王海峰、韩志强侵犯著作权案【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2011)泰山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泰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道之、王海峰、韩志强未经《语文报》社许可而复制发行盗版《语文报》牟利。2010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鲁泉印刷厂内查获被告人王道之为被告人韩志强、王海峰印刷的盗版《语文报》16.1万份。经查明,2004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王道之伙同王海峰、韩志强为非法牟利,在未经《语文报》社许可的情况下,由王海峰、韩志强提供正版《语文报》样报,王道之利用其所经营的鲁泉印刷厂印刷盗版《语文报》共计176.74万份,其中将93.86万份出售给韩志强进行销售,将82.88万份出售给王海峰进行销售。泰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道之、王海峰、韩志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道之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海峰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韩志强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是近年来印数最多、涉案数额最大的报刊类侵权案,庞大的销售网络涉及河南、河北、湖北、广东、山西、山东等11省50余个地市,本案的严厉查处对于打击日益增多的非法复制、盗印报刊的违法活动,对于加大对报刊社等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8. 河北廊坊“9•20”批销盗版图书案

  郑连海、李永山等五被告侵犯著作权案【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安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连海、李永山、胡志山、牟士泉、马佳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牟利。2010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连海租赁库房内查获其存放的各类盗版书籍57108册,经新闻出版部门鉴定全部为非法出版物。2007年以来,被告人郑连海在廊坊市广阳区、安次区等地,委托被告人胡志山、李永山、牟士泉、马佳文等人为其印刷盗版书籍,或为其印刷盗版书籍提供帮助,并将所引书籍销往北京、石家庄等地予以获利。安次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连海、李永山、胡志山、牟士泉、马佳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连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永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牟士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马佳文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胡志山拘役4个月,并处罚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案中有案,一抓到底,从库房的盗版图书查起,不仅追究了非法经营盗版图书违法分子的刑事责任,还溯源追究了印刷盗版图书违法分子的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盗印图书等违法活动、维护出版单位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9.浙江杭州麦达公司文字作品侵权案【浙江省版权局(201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摘要】 2008年以来,麦达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利用其创办的“医文网”(www.metamed.cn)与他人合作,有偿向读者提供涉外医学杂志的全文下载业务,收费标准为每篇20元至40元,由麦达公司与两家合作伙伴分成,具体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认。2011年1月14日,浙江省版权局依法对“麦达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未经权利人授权、有偿提供涉外医学杂志全文下载,责令杭州麦达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麦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办公室重点督办案件,是图书馆版权保护领域美国政府关注的重点案件,美国相关权利人通过中国商务部进行投诉。本案的依法查处,表明中国政府对图书馆版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净化图书馆版权保护环境、改善中美版权合作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10.北京“悠视网”影视作品侵权案【国家版权局(201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摘要】 “悠视网”于2009年9月10日到2010年11月8日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190部,并通过将大量商业广告投放在网站首页等显著位置,通过网民浏览网页强制显示广告或点击广告收取费用。2011年1月28日,国家版权局认定“悠视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影视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违法事实成立,非法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数量达190部,情节严重并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悠视网”所有人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警告、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办公室重点督办案件,对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提供视频网络点播、在线播放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对于规范网络视频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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