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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2011年著作权案件出现新类型
发布时间:2012-05-15 浏览:

回首2011,这一年中五花八门的著作权纠纷,我们不难发现除了传统的著作权纠纷案外,还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著作权案件。权利人的多样性在这一年中尤为突出,不仅有前些年经常出现的作者、出版社为图书维权,还出现了一些传统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到法院讨说法的现象。而网络的迅猛发展,当然也吸引了更多权利人的关注,许多网站这一年中都在被各种网络著作权纠纷所困扰,著作权自然也成为网络经营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现选登一些在这一年中曾引起社会关注或引发多方争议的案件,希望能给更多的侵权人敲响警钟,也能坚定更多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决心。

民间文学艺术寻找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也是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一种需要,也成为一种趋势。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世界性课题,我们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努力。

案例 安顺地戏状告张艺谋侵犯署名权案

案件回顾:2010年1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文体局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出品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安顺文体局诉称,《千里走单骑》在拍摄时,安顺市8位地戏演员应邀表演了“安顺地戏”,后被剪辑到影片中,但影片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安顺文体局认为,张艺谋等人将特殊地域性、表现唯一性的安顺地戏误导成云南面具戏,这一做法,歪曲了安顺地戏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侵犯了其署名权。

法院判决:2011年5月,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影片虽将“安顺地戏”改称为“云南面具戏”,但这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区别于不得虚构的新闻纪录片,而且张艺谋等人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故法院驳回了安顺文体局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安顺市文体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安顺地戏属于民间地戏作品,但至今为止对于民间地戏作品国务院没有相应的规定出台,因此只能适用《著作权法》。由于安顺地戏不是一个作者,也不构成作品,所以不享有署名权,最终驳回了安顺文体局的起诉。

点评:该案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曾一度引起社会和业内专家的广泛关注,为了审理此案,一审法院专门邀请多位著名法学专家、学者对该案进行分析,该案的发生也给法律界提出了新的课题。尽管2006年,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基本上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但对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保护的具体方式等,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案例 《皆大欢喜系列》雕塑被仿制案

案件回顾:福建雕塑艺术家黄先生潜心创作了弥勒佛《皆大欢喜系列》等雕塑作品,并进行了版权保护登记。2009年起,黄先生发现福建某公司擅自大量仿制并销售其上述雕塑美术作品。黄先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于2010年10月12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9万余元。后泉州中院判决被告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先生《皆大欢喜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黄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不服,于2011年9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调解:2011年11月,福建高院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被告公司自愿多补偿黄先生1万元,黄先生也谅解了被告公司,双方握手言和。

点评: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艺术家为艺术作品维权案件,由于作者著作权意识强,在其创作完成雕塑作品后,就为其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为其后来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此案不仅让更多民间艺术家明白了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让更多民间艺术家理解了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

个人维权痛并快乐着

目前,很多作者明知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但因为一个人的力量很弱小,维权的过程又很繁琐漫长,再加上维权成本很高,所以很多作者就采取听之任之或敢怒不敢言的的做法。可喜的是,现在出现了一些不畏艰难、勇敢地维护自身权利的作者。这不仅是社会的进步,更是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集中体现。

案例 500字博文系列维权案

案件回顾:2006年4月,郑锋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的博文。2011年4月18日他在网上发现该博文被抄袭了上百万次,并将题目改成《聪明的女人不做糊涂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郑锋从6月中旬开始,先后向京、沪两地的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从2011年7月中旬~11月中旬,经京、沪两地法院调解,这起500字博文系列维权案,已获赔金额达1.1万元。

点评:该案是国内博客著作权短文诉讼赔偿额最高案例,郑锋也因此被誉为中国博客维权达人。面对庞大的网络,博主是弱势群体,但郑锋“以一敌百”,一个人PK数百涉嫌侵权网站,不仅让更多权利人明白,抵制抄袭之风,打破目前“抄来抄去”的怪相,是每个权利人应该做的,也让抄袭者受到警示。同时,此案也提醒更多的博主,博客虽然是个人日志,但上网就是发布在公共领域,对于在网上发布个人日志而产生的后续情况,是可预见的。因此网友在将过于隐私或者有可能引发著作权纠纷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发布到网络之前,一定要仔细掂量。

案例 《第二次握手》被改编成连环画侵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长篇小说《第二次握手》的作者张扬因发现其作品被某出版社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编成连环画的方式出版发行。连环画出版发行3年来,在全国多家网络热销,该出版社却从未向张扬支付任何报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扬以侵犯署名权、改编权和获得报酬权为由将该出版社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2011年4月,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扬是小说《第二次握手》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未经张扬许可就径行出版,其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较为严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连环画,10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张扬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张扬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点评:此案再次给出版机构敲响了警钟,先授权后使用作品是避免侵权纠纷的最好方式,否则将难逃侵权纠纷的困扰。而值得注意的是出版社在向权利人获得授权时,一定要找到真正的著作权人,否则依然会陷入侵权纠纷。

案例 《见与不见》作者诉出版社侵权案

案件回顾:原告谈某诉称其笔名扎西拉姆·多多,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她发现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内容包括涉案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故谈某以侵犯了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为由,将该出版社和销售涉案图书的书店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而该出版社认为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由于原告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虽有涉案作品,但未署名,且该博客未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2011年10月,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为谈某,并根据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性质和后果等情节,判决被告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涉案图书,销售涉案图书的书店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点评:博客是借助专用技术和工具,在网络上进行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形式,具有独创性的博客作品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作者对其博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此案的判决,提醒使用者尽管网络的性质是资源共享,但在使用网络作品时,《著作权法》依然是使用的底线。

新类型著作权纠纷引争议

近年来,中文字体产业由于侵权现象频发,字体开发权利人得不到经济赔偿,而导致该产业急剧萎缩。加之一直以来国内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保护,有关中文字体字库中的单字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而赋予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司法界、学术界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正、反观点。

案例 方正诉宝洁倩体字库侵权案

案件回顾:方正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24款产品的包装、标志、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该公司倩体“飘柔”二字,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宝洁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海淀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中的单字无独立著作权,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方正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案例 汉仪“秀英体”侵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2010年,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故将两公司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2011年11月,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6万元。

点评:两案的发生引起了业内专家的广泛关注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字体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以及计算机字体如何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有关方面也曾针对这一问题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有专家认为,字库中的美术字,是字库开发企业雇请专业设计人员,通过逐一创意构思创作的特殊汉字,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应该享有著作权。也有专家认为,字库中单个字由计算机程序产生,产生过程容易,同一字体中的各个汉字之间风格雷同,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两案的不同判决让国内字体字库行业经受了两次不同的考验,同样也给司法界、学术界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网络侵权纠纷你方唱罢我登场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各种网络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由于网络侵权纠纷交织着著作权的专有性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平衡著作权与互联网之间的利益也成为司法界较长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由于网络侵权盗版的日趋严重,国家也不断加大网络侵权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

案例 国内首例地级市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2010年1月,优朋普乐、网乐互联、乐视网三公司统一委托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以肇庆数字文化网旗下二级网站“肇庆数字影院”的《神枪手》等6部影视资源链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肇庆市图书馆。该三案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8日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28日二审判决,两级法院均以三原告起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三公司的诉讼请求。2011年5月5日,三公司中的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单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2011年7月25日,肇庆市图书馆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至此,长达1年7个月的肇庆市数字文化网著作权纠纷案结案。

点评:该案是中国内地首例地级市数字文化网著作权纠纷案。一度引起图书馆界和版权界专家的热议,有专家指出只有为图书馆的公益性网络服务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才能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从而减少以不当得利为目的针对公益性图书馆的诉讼和滥用诉权的现象,保障公益性文化服务的健康发展。也有专家认为,公益性服务不能成为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免责牌,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一定要守法,绝不能以提供的是公益性免费网络服务为由,擅自将作品的复制、集成与传播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豁免范围。针对目前的现状,推进图书馆与版权方的合作,应是图书馆避免触及版权问题的方式之一。

案例 北京求知考试书店 网络批发零售盗版教材案

案件回顾:2010年5月,多家出版社均接到群众举报,称北京求知考试书店长期通过网络批发零售各出版社的盗版教材。接报后,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及艾瑞斯特的配合下,历时10个月紧张周密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该书店共6人分别租设隐蔽办公和仓储地点,并开设了多个独立网站且在淘宝网注册了多个账号长期大肆销售盗版教材工具书。2011年3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在该书店的经营者阮某某租用的位于海淀区西苑一亩园的仓库内起获图书7905册,涉及出版社30余家,后经鉴定其中5369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现场抓获阮某某、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8月22日海淀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6名犯罪嫌疑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海淀法院经审理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主犯阮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法院因李某某系次要角色且有小孩需抚养,则判处缓刑5年;该案的其余4名被告人也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点评:该案是自2011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海淀检察院、海淀法院审理判决的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此案的定罪处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具有典型示范判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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