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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2-05-15 浏览: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十个方面全面总结了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客观分析了目前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对2012年全国法院工作作出五项部署。《报告》简明务实,在谋篇布局上体现了四方面特点,在内容上呈现出十大亮点。

   一、四大特点充分展现《报告》风格

   (一)通篇贯穿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

《报告》无论是总结去年工作情况,还是部署今年工作任务,都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贯穿始终。如在报告商事审判时,重点介绍了人民法院为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供司法保障的情况;在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时,重点介绍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司法服务,依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情况;在报告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时,着重介绍了人民法院强化群众观念,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合法诉求的情况;在部署今年工作时,特别强调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努力让司法改革成果切实惠及人民群众等。

   (二)紧紧围绕法院的各项职能作用谋篇布局

   《报告》从全面反映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入手,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执行工作、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均作了专题阐述,从十个方面系统回顾了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便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三)充分运用事实和数据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情况

   《报告》坚持以事实说话,用数据实证,客观全面地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情况。正文在八千字左右的篇幅内,使用了84个统计数据;附件用图表等形式,进一步说明了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列举事实、运用数据客观真实,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四)语言风格朴素平实

   《报告》坚持朴素平实的语言风格,文字简明扼要,避免空泛议论,尽量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报告工作,注意回避一些日常较少使用、生僻晦涩的法言法语,对于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在附件中作出解释说明,以便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审议、讨论《报告》。

   二、十大亮点系统回顾2011年工作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和人大有力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两项活动”,推动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三个提升”,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准确把握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切实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指导,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地方各级法院刑事审判的监督指导力度,规范刑事法律适用和量刑标准。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对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的认定、数额标准、案件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印发《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准确把握刑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执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监督指导各级法院以严格审慎的态度审查和判断证据,确保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犯罪。全国各级法院充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坚持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禁毒、打拐、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等专项行动,依法制裁“瘦肉精”、“地沟油”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和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一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同比上升7.7%;判处罪犯105.1万人,同比上升4.4%。其中,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6.9万件,判处罪犯10.5万人;审结涉及“瘦肉精”、“地沟油”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78件,判处罪犯320人;审结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400件,判处罪犯1876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万件,判处罪犯2.9万人。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取得新成效。全国各级法院紧紧围绕中央做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战略决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强化刑事案件风险评估工作,对刑事案件隐含的社会矛盾进行排查、评估。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自诉案件和解以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升参与和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效。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继续推进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和社会调查制度改革等工作,帮助失足少年解决上学、就业等现实问题,使他们更加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严格减刑、假释条件及办理程序,规范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公正。完善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促进完善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制度。

   (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妥善审理各类涉及民生案件,不断完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涉农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消费者权益纠纷等案件,努力维护人民权益。全国各级法院切实发挥民事审判明辨是非、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2011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88.7万件,同比上升10%,其中,审结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313.9万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调解优先”理念,拓宽调解工作范围,把调解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申诉、信访全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在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标准,坚持合法自愿原则,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处理案件的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于不能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作出裁判。创新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调解行为,用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检验调解效果,进一步完善能够真实反映调解工作质量的考评机制,真正使调解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评选和调解能手评比活动,总结工作经验,为基层诉讼调解工作实践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广大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调解质量。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达67.3%

   积极推动矛盾纠纷调解处置机制建设,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与16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特邀调解员队伍,邀请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参与司法调解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建设,加强驻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室建设,指导驻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室调解涉诉纠纷;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支持人民调解、仲裁、公证、行业协会等非诉解纷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齐心协力化解社会矛盾。

   (三)加强商事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妥善化解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认真研判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围绕经济工作主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判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积极回应经济发展需求。制定《人民法院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导全国各级法院更好地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制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时解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时解决公司资本维持、股东资格认定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解决破产程序启动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清收债务人财产,制裁“假破产真逃债”等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依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职工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破产案件绩效考评工作,着力完善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机制;制定《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制作法律文书,规范司法行为;制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妥善化解在转方式调结构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经济领域各类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投资合同纠纷、企业间借贷纠纷等商事案件,注重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制裁力度,妥善处理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案件,严格审查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努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依法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正确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帮助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企业渡过难关;针对恶意逃债、哄抬物价、网络诈骗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突出问题,坚持保护诚实守信,制裁违约、欺诈等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针对一些中小及微型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形成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力,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妥善化解涉外商事和海事商事纠纷,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国际经贸航运事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金融纠纷案件59.3万件,审结企业破产案件2531件,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2.6万件;审结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2.2万件。

   认真做好涉台、涉港澳相关工作。全国各级法院有效应对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数量持续上升的新情况,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方便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和港澳经济繁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各级法院审结涉港澳、涉台案件1.5万件;加强司法互助,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协助调查取证6325件。指导地方法院创新涉台审判工作思路,台资集中的江苏、福建等地法院,开设涉台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发布涉台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开展法官进台企活动,聘请台籍居民担任涉台民商事案件特邀调解员,建立涉台商事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台胞、台办、台商协会、台商投诉协调中心调处涉台案件的积极作用,积极回应台商台企司法需求;探索建立良好合作机制,深化涉港澳和涉台司法交流,举办了“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各级法院共有391人次赴港澳台开展司法交流,接待港澳台法律界人士538人次。通过加强了解,相互借鉴,提升了为改革发展服务的水平。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及技术与法律问题日趋复杂,人民法院保护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任务更加繁重艰巨。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6万件,同比上升37.7%

   围绕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大审判监督指导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加强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和科技成果保护等30项措施,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积极贡献;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和基层示范法院,加强对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

   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服务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加大惩处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为重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治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对44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著作权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完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审判标准,认真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学技术类案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等行为,促进品牌经济发展;依法审理涉及软件、数据库、工业设计、网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新类型著作权案件,关注“三网融合”等信息化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保障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制裁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宣传,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年度主题活动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和宣传力度;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中英文)和《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集中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成就;发布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实现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组织中央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江苏行”活动,充分展示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五)努力提高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研判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发展趋势,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就案件受理范围、举证责任及合法性审查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相关行政案件;下发《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应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挑战。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加大行政诉权保护力度,既促进依法行政,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部门履行职权,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

   建立和完善行政审判长效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新途径,健全行政诉权保护、案件质量提升、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公正透明审理、裁判标准统一、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司法环境改善、非诉案件审查、行政裁判实现、申诉审查处理和终结十大行政审判长效机制,全方位、制度化解决行政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行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新形势下对行政审判的新期待;完善行政纠纷协调和解机制,统筹兼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促进行政案件和解,对涉及土地征收、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支持和行政机关配合,在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得合理、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努力通过协调和解方式化解矛盾。去年,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和解撤诉的6.5万件,占48%

   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健全国家赔偿工作机制。为适应《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国家赔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规范了新旧法律的适用和案件审理程序的衔接;大力推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实体化改组工作,继续牵头推进国家赔偿工作联席制度,加强与党委、人大的沟通,密切与公安、检察、司法以及政府法制部门的联动互动,尝试建立国家赔偿案例和统计数据共享机制,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工作机制。

   (六)深入开展执行专项活动,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多项专项活动,继续清理执行积案,妥善做好涉执行信访处置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逐步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扎实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有效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为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年初,下发了《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对全国法院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4月上旬,召开视频会议,对专项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对此项活动高度重视、准备充分、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有关职能部门积极联动配合,社会舆论广泛支持,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如湖南省长沙市两级法院通过创立执行案件有奖举报司法公益平台,以短信方式接到群众举报356次,据此执结案件183件,涉案标的额732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和实际执行率与2010年同期相比分别提高了4.55个百分点和7.33个百分点,有力推动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通过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不仅提高了执行案件的整体质量和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深刻揭露了大量的规避执行行为,增强了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了解和对执行难状况的进一步认识,赢得了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支持,有效促进了执行环境的改善。

   继续推进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清理委托执行积案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继2010年下半年部署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以来,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先后下发《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中加强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按照工作方案部署,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督导,努力争先,采取有效措施将活动引向深入。截至2011年底,各地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核后被命名“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的已达984家。同时,为切实了解各地法院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3月派出4个工作组分赴8省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的数据进行核查并抽查了部分案件,对个别法院存在的“核销”委托案件不规范、结案方式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进行了通报,要求相关法院自查自纠,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对策。各地法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了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扫尾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原定的目标任务。全国法院清理出的2010531前受理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21768件委托案件,已执结21673件,执结率达99.56%

   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为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着手,从三方面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一是推动执行工作制度化建设。出台《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建立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规范执行与立案、审判等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理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机制;出台《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委托执行的相关程序,强化异地管理协调,促进提高工作效率,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程序,强化监督职责。二是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研究实施细则,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目前已与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成员单位形成了一定合作方案,推动了相关工作的落实。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联络沟通,推动辖区内执行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如重庆高院联合重庆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有效细化和规范了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内容和措施。三是推动执行信息化进程。2011年基本完成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升级工作的调研、方案设计和新系统的开发,进一步完善了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功能。借此平台,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积极参与征信管理工作,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执行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力争实现对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消费及出境等方面形成有效制约。

   (七)着力加强立案信访工作,努力解决信访群众合法诉求

   涉诉信访工作是听取当事人意见建议、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改善司法作风的重要途径。2011年以来,全国法院通过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创新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提高了涉诉信访工作水平。

   高度重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立案信访窗口”是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平台,是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前沿阵地。2011年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即向全国各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中期检查的准备,督促后进法院加快建设进度。20115月,派出工作组,通过明查暗访、指定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15个高院、30余个中院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对先进经验进行了及时总结。7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经验交流会,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成果,交流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目标、方向和任务。经过一年多的建设,全国法院新增建设面积36.6万平米,376个中院、2807个基层法院建成了立案信访大厅,覆盖率分别为93.3%90.1%。其中14个省份达到了100%。地方各级法院推出了三十多项便民利民措施,便民服务达到新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大厅也采取了多项提高工作质效、提升服务水平的措施,如实行法官挂牌上岗;设立群众控告投诉箱;定期召开庭领导与来访群众见面会;实行初访接谈反馈制度;建设单独的安检大厅;主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等,有效推动了窗口建设向精细化方向发展。

   认真贯彻“四个必须、五项制度”,有效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提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涉诉信访评估预防、预约接谈、责任通报、多元化解和案件终结五项制度。3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电视电话会议,对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此后,各级法院迅速跟进,制定了本地的规范性文件,扎实有效开展工作。如山东省日照市两级法院全面推行院领导“周三接访日”制度,赴省上访同比下降69.5%,进京上访同比下降79.2%;河南省三门峡市两级法院推行电话信访、群众点访、律师参访、双向承诺等制度,赴省上访总量下降了90%2011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筹建巡讲团,赴各地宣传“四个必须、五项制度”,推广信访接待和矛盾化解先进经验,取得良好反响。上述工作的开展,对于强化各级法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识、加强矛盾源头化解、促进工作重心下移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2011年全国法院共接待群众信访79万人(件)次,同比下降25.9%。

   (八)扎实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和“三五改革纲要”的安排,以抓好改革项目的督查落实为重点,锐意创新,稳妥推进,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康发展。

   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三五改革纲要”,推进重点项目落实。为着力推进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和“三五改革纲要”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初制定了《201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编制了《2011-2012司法改革任务一览表》,对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进行总结梳理,就未完成项目逐个确定改革方案。分别于7月和12月统计“三五改革纲要”的进展情况,通报各牵头单位并督促改革进展工作。

   2011年下半年,召开了全国法院司法改革项目督查工作会,会上,各督查组分别汇报了督促检查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12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了客观评估、深入分析和认真讨论,总结了项目落实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地法院统一思想,将司法改革工作重心转到抓落实上来;实事求是,以督查结果为参照认真做好改革措施评估工作;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领导,建立落实司法改革工作目标责任制,结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项目的贯彻落实。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深入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根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了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并于2011317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在基层法院适用小额速裁方式审理民事案件,通过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意见》确定由北京、天津、上海、安徽、四川、青海等十三个省、直辖市高院在本辖区内各指定两个基层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试点单位,各高院在本辖区内指定两个基层法院作为高院的试点单位,明确了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五类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全国90个试点法院已于20115月份全面启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从目前试点法院反馈回来的情况看,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并初显成效,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了实践素材和宝贵经验。如北京法院试点2个月即受理此类案件420件,审结420件,其中判决14件,调解244件,撤诉162件;自动履行342件,自动履行率为81.4%,平均审理期限仅为10.5天。

   选编发布指导性案例,提高案例指导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1126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2011年是案例指导工作的开局之年,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基础,规范案例选编程序。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并制作了8种表格样式,通过建章立制,奠定了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基础。二是建立工作网络,畅通案例推荐渠道。经过沟通和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内部16个相关部门横向之间、与地方各高院纵向之间沟通联络案例工作的两个工作网络已经初步建立,并投入使用。三是筹建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注重听取专家意见。经征求各方面意见,确定了51位专家委员,积极听取他们对拟发布案例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选编案例的代表性和指导性。在此基础上,经广泛征集、认真编选,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于2011129发布了第一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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