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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小三”生子引发天价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 2006年,80后的小林还在一家外企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的朋友阿亮(化名)介绍她认识了70后的方盛(化名)。第一次相见时,两人就莫名地擦出了爱情的火花。 小林年轻貌美,性格爽朗,方盛成熟稳重,事业有成,宛若天生一对。当方盛向小林提出希望可以当她的男朋友的那一刻,林秋觉得上苍竟然可以对自己如此眷顾,将这样一个完美的男人送到自己的身边。 两人像其他情侣一样热恋了一年多,小林觉得一切都是那样的甜蜜。 2007年的夏天,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林与阿亮聊天,阿亮无意中提到了方盛的老婆和孩子。 “什么?他有老婆和女儿了?”小林万分震惊。 事后,她质问方盛。方盛终于跟她摊牌:“不好意思,我其实已经结婚了,但是我对天发誓,对你的感情绝对是真的。” 小林希望跟方盛断绝关系,但是方盛反复说:“我没办法控制我自己。如果这样是错的,那千错万错都是我的错,让我自己一个人来承担好了。” 恋爱中的人智商总是等于零。几句话,方盛就把小林哄开心了。小林觉得为了爱情,自己可以委曲求全。 几个月后,林秋发现自己怀孕了。 “我想把孩子生下来。”小林说。 “那你生啊,生下来我养。”方盛脱口而出。 事后,方盛就后悔自己这样说了,他又找到小林,希望小林打掉孩子。然而,小林觉得,肚中的孩子无论如何是一条生命,坚决不同意。 2008年夏天,小林生下女儿,她给女儿取名为欢欢(化名)。孩子刚生下来的时候,方盛经常来看母女俩,给他们请保姆,小孩要上早教班,方盛也帮着出钱。 但日子久了,双方的矛盾开始出现。方盛觉得,小林非要生下小孩,等于把事情闹大了,他怕有一天自己的老婆会知道,所以希望尽早跟林秋断绝关系。 于是,2010年6月,方盛找了朋友阿亮,叫上小林,三人来到一间茶馆,希望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眼前的烂摊子。 最终,小林以女儿欢欢的名义与方盛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是:由方盛支付小林2010年至2031年的抚养费总计460多万元;方盛以欢欢的名义一次性出资购置一套一百万元左右的房屋,使欢欢可以落户。 此外,协议还有一条约定:如因小林的原因使方盛任一家庭成员得知欢欢是方盛的女儿,协议自动失效。 然而,方盛此后再也没有来找过小林。两人签订的协议,也变成了一纸空文,方盛从来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过付款义务。心死如灰的林秋以欢欢的名义将方盛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方盛履行抚养协议。 法庭上,昔日的恋人变成了对立的仇家。 对于小林的诉讼请求,方盛的律师答辩说:“这份抚养协议是无效的。该协议并非方盛的真实意思,是小林乘人之危,而方盛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再者,即便协议有效,也因小林违反约定向方盛家人揭晓此事,而使该协议归于无效。方盛是欢欢的生父,也应有法定的监护权及抚养权,要求孩子归方盛抚养,如果欢欢随其母亲生活,方盛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但不愿意承担林秋所主张的巨额抚养费。” 林秋说:“协议是你找朋友阿亮来和我签的。当时我把签协议的过程都录音下来了。而且,我们之间的事情,根本不是我告诉你老婆的;而是有一天,我接到了你老婆的电话。之前,你说什么错你都一个人承担,现在,我却要一个人承担所有的一切。”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方盛单独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使婚外第三者受益,损害方盛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利益,亦有违公序良俗,故对该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对于履行协议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但方盛作为欢欢的生父,对欢欢仍负有法定的抚育义务。方盛自2011年6月起负担欢欢抚育费每月1000元直至欢欢独立生活止。 宣判后,小林不服,以欢欢的名义提起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方盛有责任承担欢欢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直至欢欢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抚养费支付应为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而本案中方盛与小林所签订之抚养协议,其所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超过未成年人之一般生活需要,并可能损害方盛合法婚姻配偶及婚生子女的利益,故该约定应为无效。但原审法院判决确定方盛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过低,本院酌情确定由方盛每月支付欢欢抚养费3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本判决亦不妨碍欢欢在将来有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