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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纪念中国宪法满100周年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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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正好是中国宪法历史满100年,回首过去,1912年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一个《共同纲领》,这是1949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临时宪法。后来相继产生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通过的。中国人接触和逐步接受近现代宪法观念,是从19世纪末开始的。100年间中国的宪法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不断变化,人们对宪法的认识也是在不断变化。在现代之前,法学里面首先就会研究什么是法这个问题,像宪法学里面首先就会研究什么是宪法这个问题。可是,到了现代之后呢,人们发现对什么是法的问题,什么是宪法的问题,实际上人们已经做出了各种各样的解说。我们知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依法治国,但首先是依宪治国,第一步还得回答宪法是个什么东西,只有把基本问题弄清楚了,才能更好认识宪法在中国的发展。因此,本人就宪法是什么这个问题谈下自己的一点理解:
  1.从历史来看;首先,从普通法的体系看宪法的起源看,其实最早事实上它不是规范一个国家的constitution,任何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它都有一部constitution,公司有公司的constitution,协会有协会的constitution。所以从这个角度去理解这个词,你就会发现其实它的根源,它的最根本的一个目的,在我看来,宪法它就是一个章程,它要把这个团体,它的整个的构成架构起来。组织一个团体首先需要的是什么?就是把框架给它搭起来,要有一个structure。国家也一样,国家怎么一个构成,有哪几个部分,要把这个架子给搭起来。其次,最初的宪法,它实际上是一个限制王权的东西,是国王和中小贵族之间的一个妥协性文件。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此时的宪法的功能就像我国的民主集中制一样只是个原则,提纲挈领的作用,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例如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的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只规定了国家的政权和组织形式,反联邦党人抨击宪法缺乏保护基本公众自由和权利的条款。豍第三,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巩固斗争成果的产物。在近代宪法产生之前,一个国家内部各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全都掌握在封建君主手中。当时尽管存在各项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通过一个基本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而是通过封建君主来处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王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比如1905年清末“新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由于出现了宪法,封建君主就不能随意掠夺公民的财富,随意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由于出现了宪法,民主的关念深入人心,任何企图走封建道路的势力都是行不通的,被人民大众所不允许。辛亥革命后袁世凯在人民的讨逆中死去便是很好的佐证。继而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说的正是这个意思。回顾历史,宪法可以说是一个保险箱,在推翻封建制度后,资产阶级为保护自己的胜利果实,用宪法来保障已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所以本质上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和事实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他们的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2.从内涵来看:首先,宪法最突出的外在特征是其国家根本性,由于每一个国家里面由于它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它所理解的宪法可能都不相同,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制度以及社会制度等内容。其次,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固然具有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某些重要特征,如历史性、纲领性等。但是有一点是与普通法律相同的,那就是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是“法”。这是大部分书作者的看法。”但本人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宪法是个原则或是个指导性的规则或是法律之上的“东西”,如果说宪法是法,意味着它的地位是和普通法同等的地位,给人一种平起平坐的感觉,说的严重点好像是“乱伦”了。不管从制定的主体和制定的程序以及效力上来分析,这明显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知道,法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者。而法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的。如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普通法不同的是,宪法所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明显不同于具体部门法所调整的关系,它是具体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源和源泉,它是对所有的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依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各种划分法的方法中,宪法不属于任何一个分类当中。我特想提的是,有人依据公私法的划分,认为宪法是公法。这是我不赞同的。公法与私法是一种很古老的划分方法。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篡》中就已经做出了这种划分;查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也对此进行了区分。但这时的公法观念主要着眼于公法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与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其后发展起来的公法观念在此基础上又确立了抵制公共权力的内涵和属性。以此类推,私法观念主要着眼于私法保障个人权利的行驶和维护个人利益方面。还有学者在谈到宪法时指出,“那种将宪法归类于公法或仅仅看作是公法观点是非常不合乎实际的,宪法应当是与私法、公法对称的一个单独类型,即根本法”。“宪法是划分法权的根本法,它不仅要调整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政府和人民关系“的法律表现),还要调整权利的关系(作为个体的”人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和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一观点认为,宪法是凌驾于公法与私法之上的一个法律,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无疑包含着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的内容。至于通常由宪法确认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更是典型的民事权利。而如果不将宪法看作是超越于公法与私法之上的根本法,就无法合理解释一些法律现象,也无法充分反映宪法的基本属性。本人认为,这一认识也是极不妥当的。第一,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根据不是建立在将其与私法、公法对称的基础上的,而是以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属性的根本性为依据的,并且,法学史上也缺乏这样的认识传统。第二,宪法不在公民之间直接分配权利义务,其政治法的属性决定它只负责调整政治领域中的关系,也即政府与人民之间及政府各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正如亨利·范·马尔赛文所指出的那样,“宪法仍然没有超出国家的政治关系领域。宪法对个人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影响,也不包括调整人民彼此之间的行为的原则或规则”。也就是说,宪法是包含了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的,但是,其根本法的属性决定它不调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即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宪法的效力无论扩张到何种程度,也难以包容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是由宪法关系的属性所决定的,否则就像陈宝音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宪法就成为包罗万象的法律大全了。所以说,宪法是章程,是一种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法律原则,不是根本法。
  最后,“什么是宪法”,犹如无边无际的大海需要不断的去领悟和参透。其范围能大到整个国家,小到每个人的行动和自由,一个国家的诞生到灭亡,一个人的出生到死亡都与宪法息息相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今天的中国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领导层,官方的心目中,宪法主要是保障经济健康、正常发展的一个工具,这个成分是相当大的。其他成分当然也有,比如规范国家权力,限制权力超越界限侵犯公民的权利,还有宪法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但是可能官方把它作为经济建设工具的考虑比较多一点。但是在普通民众中,特别是关注公民权利保护的人们心目中,它就是权利的保障书。在今天,中国社会不同阶层对宪法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这是我们要面对的现实。另外一个问题是虽然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内容要从字面走向现实,即宪政国家,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引用童之伟教授的话:“当然,作为学生,我们试图比较全面、平和的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我们想说明它的内容、给它一个定义,都是试图从公正的、平和的、公允的、从人民主导的角度给它做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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