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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2-10-15 浏览: 如今,起而捍卫个人自由之命运者,似乎主要是经济学家,而不是法律(1awyers)或政治科学家。 法律家之所以如此,原因可能在于他们总得以他们的专业知识为依据来说话。因而也就必须运用当代法律体系的那一套话语。诚如培根爵士所形容的:“他们说话时仿佛被人绑住。”而束缚他们的当代法律体系留给个人自由的空间也似乎不断在缩小。 另一方面,政治科学家看起来则好像更倾向于认为,政治乃是一件技术活儿,跟工程技术没有两样。我们不得不承认,政治科学家们研究人的态度,跟工程师们鼓捣机器或工厂的态度几乎没有二致。政治科学领域的这种“工程心态”与个人自由理想当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当然,我们并非只能把政治科学看成一门工艺学。我们也完全可以(尽管这种看法在当代是日见稀少了)把政治科学看成某种手段,使人们得以尽可能按自己喜欢的方式行动的手段,而不是只能按照某些官僚们中意的方式活动。 这也就是说,法律知识也可以呈现出不同于律师在法庭上为一个案子辩护时心目中的法律的样子,在法庭上,他好像被束缚住手脚,不得不那样说话。任何一位律师,假如他精通法律,他就会十分清楚地知道本国司法体系是如何运作的(有时也可能知道该法律体系何以不能正常运作);假如他具备一些历史知识,那么,他也可以很容易看出本国历代实施的各种司法体系之间异同;而假如他也了解他国之司法体系如何运作或曾经如何运作,那么,他也能够进行很多有价值的比较研究,而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反而常常没有能力进行这种对比。 事实上,自由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或政治概念,相反,自由是,并且可能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自由必然涉及一整套复杂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