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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关于《北京爱情故事》版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2-11-05 浏览:

      影视圈无疑就是“名利场”的代名词,一夜成名、名利双收的事例在影视圈不乏少数。一部好的影视作品可能成就一批知名演员、实力编剧、优秀导演,以及投资方的丰厚回报。面对如此大的诱惑,难免会有人在这一场影视圈的饕餮盛宴中“消化不良”。
  合作、委托要明确
  随着《北京爱情故事》的热播,《北京爱情故事》编剧版权之争也浮出水面,该剧两个编剧陈思成、李亚玲纷纷列出自己创作该剧本的过程及内容,力证自己的权利与清白。双方因为《北京爱情故事》剧本而友好合作,又因剧本利益分配问题分道扬镳、对簿公堂。
  其实今日之果早已埋藏在了剧本创作之初。《北京爱情故事》的片头虽显示编剧是陈思成、李亚玲,但二人并没有就关于共同创作《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签署书面合同,也没有对创作的作品所占比例及获得报酬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约定,更没有对《北爱》剧本的使用、许可、转让等细节进行约定。对此,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刚律师表示:“对于版权领域的合作,合同一定要先行,防止日后产生法律纠纷。对于剧本的创作,是涉及合作创作还是委托创作需要明确,关于剧本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关键还是要看相关的合同约定。”
  截止目前,《北爱》版权纠纷的结果还不得而知。但可以明确的一点就是,双方在合作上均产生了“失误”。对于双方关系是属于合作创作还是委托创作应在合作之初签署相应的合同,并对剧本版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据了解,如约定两方或多方共同创作某一剧本,应签订《剧本合作创作合同》,此种合同适用的情况有以下三种:一、合作一方为法人,有资金;另一方为作家,有写作能力。双方合作,创作出适合拍摄电视剧的剧本。二、合作各方均为自然人,各方共同发挥写作能力,一起创作出适合拍摄电视剧的剧本。三、多家法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创作出适合拍摄电视剧的剧本。在此合同中,剧本版权问题是核心问题,需作明确规定。
  同时,针对没有剧本的情况,相关权利主体也应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即一个权利主体寻找到适合的写作者,写作者接受委托,完成剧本创作。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如果对版权没有约定,则版权归受托人所有,但通常情况下该类合同都会约定作品版权归委托人所有。这样的合同签订形式可以有效保证剧本版权完整归属于委托方,且一般该种委托形式的委托方为法人。
  许可、转让需谨慎
  理清剧本创作阶段可能存在的版权问题后,争议却并没有止步于此。鉴于剧本并不仅仅停留在文字作品的完成,最终的目的是制作成影视作品,而一部影视作品的完成涉及权利主体相对而言广泛,因此对于剧本版权的归属也一直存在争议。
  “制作一部影视作品,导演、演员会获取自己的片酬,而市场风险却由投资者承担。那么,投资方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其剧本以及影视作品版权归其所有。”投资者对此呼吁。
  一方面原创作者要求其对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张,另一方面投资者要求其市场回报最大化。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与市场运作在此产生了碰撞的火花。从法律层面来讲,傅刚律师表示剧本版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供给投资方进行影视剧的拍摄:一是许可使用,即将剧本有限制地授权给摄制方。这种限制可能是时间长短的限制,也可能是改变剧本内容多少的限制,当然也可能是几种限制并用。二是版权转让,即将剧本版权完全转让给制片方。
  以往,剧本版权转让给投资方似乎已形成了行业惯例。但针对目前市场中常常出现的投资者任意篡改剧本故事,歪曲主题,偷换人物的现象时,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呼吁广大编剧要谨慎授权自己的智力成果:“随着电视、动漫、网络、手机等新兴传播媒体的发展,编剧视觉化创造和讲述故事的蓝本将是其他产业发展的核心能源,不能轻易出售给电影的制片方。”对此,王兴东先生也向本刊记者透露了他和陈宝光创作的剧本《建国大业》、《辛亥革命》只授权许可制片方电影的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年限5年。其剧本故事的改编权、发表权、广播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依然在作者的手里,可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而改编同名长篇小说和网络传播权已经授权他方使用。
  风险、责任要划分
  一部影视作品上映后并不代表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近几年来,宫廷剧、穿越剧、战争剧、情景剧等占据了观众的视线,而类似的题材出现也说明我国影视产业同质化现象的严重,影视剧涉嫌抄袭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爱情公寓3》抄袭网络段子,并山寨多部美剧!”日前,网上不少网友纷纷发帖质疑《爱情公寓3》涉嫌抄袭,对此,《爱情公寓3》制作方在新浪官方微博上发表道歉信,承认未经同意挪用网络幽默段子,并向原作者提出补偿。
  对于影视剧“山寨”风行的现象,是在剧本本身存在原始的抄袭和被抄袭关系还是在拍摄期二度创作期存在抄袭,北京国际电影节电影市场总监王.认为这是如何界定影视剧产品中抄袭行为的难点,同时,侵权成本太低也是侵权行为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
  由此看出,影视剧制作前期审查做得不够充分,则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为保护编剧、制片方、出品方的合法权益,应事先将法律权益和风险落实到合同上,可以通过签订《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书》来完成。“在合同中,买卖双方对所转让剧本可以约定转让全部版权或是部分版权。此类合同的重要作用在于明确规定电视剧制片方、出品方与编剧的关系,明确惩罚性约定,即当编剧的剧本拍摄出成片却产生侵权责任时,须由编剧以双倍甚至数倍于赔偿额的标准赔偿电视剧的制片方与出品方。此约定能够督促编剧更为谨慎地创作作品,同时也保护了电视剧制片方与出品方的正当权益。”傅刚律师对于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解读。
  预警、审查需重视
  从上述各方面来看,剧本创作到投资拍摄,以及后期的制作发行,所有的环节如果不注重合约都容易产生纠纷。由于国内没有相关的电影法律支持,目前所遵循的还是传统的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依据,针对影视行业很多时候并不是完全适用,所以在制定合同时容易造成两种情况并产生纠纷,即合约过于复杂,容易造成单方合约而过于保护一方权益,忽视另一方权益,违背了签约双方平等的基础原则;或者合约过于简单,依靠行业惯例和人情成分,此类合约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很难保护守约方,反而对违约方没有法律责任。
  随着中国电影行业的迅速发展,中外合拍片比例逐年增加,而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在与海外电影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更需要针对具体的条款进行分析。“国内的电影公司在处理专业合约的时候尽量寻找在相关领域有经验的制片人和律师这很关键。”据王.说起他经手的国际合拍合约大多达到150页之多,在目前国内英文电影律师大量缺乏的前提下,很难详细的分析专业合同,如此一来对于电影合约中比较重要的部分,例如版权规定、分账比例、版权持有地区、预算超支等多方面内容都需要严格的审核,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错误。
  对于一部影视作品的完整运作而言,在此讨论的仅仅是最基础的部分。编剧是一部优秀作品产生的奠基石,而投资方是成就一部优秀作品的孕育者。如何让身在影视饕餮盛宴中的人们有节制地分享餐桌上的“名利大餐”,惬意地享受这一场影视人的大聚会,需要大家在道德标准和法律意识上进一步提升,使整个行业更透明并逐渐形成良性循环。

        文章系泰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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