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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通过
发布时间:2013-01-03 浏览:

2012年11月28日,一条亿万农村民众期待已久的消息从国务院常务会议传出。在会议上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由于专家对主要修改内容的预测为“提高征地补偿数额”和“农村土地补偿标准有望提高10倍”,这一消息很快成了多家媒体的头条和热点。

“土地管理法”上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而1998年,恰好也是中国取消福利分房制度的时间节点。在彼时距今的14年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岂是一个“热”字可以形容。

在城市的土地长满楼房的森林后,农村土地也日渐被这钢铁水泥的森林覆盖。而由于土地财政推动下的房价疯涨,农村土地被“廉价”强征的势头持续高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所举一例并非传说:“政府以一亩地6万元的价格征收(土地)后,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价值600万元。”

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在日益累积后,这类矛盾已成为中国社会巨大的不安定因素。那些令各级政府官员头疼不已的“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多数和征地补偿问题纠纷有关。

在上述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获得国务院批准并进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环节,让我们看到了破解“土地矛盾”的希望。因为,按照法律专家的说法,“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可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铺平道路”。

来自《京华时报》的消息显示,早在2012年7月,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已上报国务院。而在“条例”******之前,必须先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消除作为“下位法”的“条例”中的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土地管理法”的矛盾之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后,当与2011年1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互相映衬,使“土地的身份”趋于平等。而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归于平等,有望使因国有土地与以农村土地为代表的集体土地补偿的落差而导致的社会心理落差趋于缓和。

即将过去的2012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收官之年。在这个不同寻常的年度之内,《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部重要法律完成“大修”。在2012年10月26日这天,国家主席胡锦涛一次就签署了这个年度第62~70号的9个主席令,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同时,公布了关于“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和“邮政法”这8部法律的修改决定。

对于向法治国家行列迈进的中国来说,无论是2012年度创立和修改的法律,还是此前构筑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每一部法律都有各自的重要性,“土地管理法”也不例外。但是,如果从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铺平道路”的角度看,“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有理由作为十一届人大立法收官的代表作。

   文章系泰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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