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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二次酬权”争议
发布时间:2013-01-04 浏览: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明确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词曲作者以及主要表演者在视听作品后续使用中享有“二次获酬权”。
  “二次获酬权”相关消息一出,各方观点便HOLD不住了。导演发话:我们应该是“作者”;编剧不爽:你是“作者”我是谁;双方争执不下之时,制片方大吐苦水:“如果资本不愿投入,哪儿有钱请编剧、导演以及演员,又谈何二次获酬?”
  “二次获酬权”条款赋予原作作者、编剧等作者和主要演员在作品后续使用中的经济权益,权利人在欣喜之余更多的是充满了担忧。后续使用中制片人和创作者及主要演员的利益如何分配才算合理,主要演员如何界定,实践层面,如果这些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就可能带来大量纠纷。
  “二次获酬权”中涉及到的权利人各执一词,各有抱怨与委屈,而在法律界,不同的声音与疑问也不绝于耳。有专家建议,立法需要明确几个问题:(1)谁来付这个钱?视听作品制片者,还是使用者?(2)是一次性付,还是根据具体使用行为来付?(3)是根据哪些使用行为来付?是全部使用视听作品的行为,还是部分使用行为?包括机械表演和广播吗?(4)这个权利是否可以放弃?
  除此之外,法律人士对“二次获酬权”中一些更具体的问题提出了疑问。如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提到,原作作者、编剧、导演、词曲作者以及主要表演者在视听作品后续使用中享有“二次获酬权”,其中对于“使用”的含义理解就各有不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电影音乐词曲作者“二次获酬”可能主要来源于使用作品的电视台。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则表示,“二次获酬”不应该是投资人所说的影视剧发行、“放映”播出一次,作者和表演者就获酬一次,而是影视作品在进行票房以外的二级市场开发(比如发行DVD、出租)时,制片者应与作者、主要表演者分享收益。
  10月18日,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修改的第三稿进行了讨论,第三稿并未对外公布,而第四次会议的具体内容也是保密的。对于著作权修改草案中明确二次获酬权,诸多声音认为二次获酬权落地尚需时日。如明确二次获酬权,后续的详细规定及司法解释必会成为焦点,而对各方提出的现实操作问题如何明确,已在现下被热议。
  10月18日,“二次获酬权”成为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系列讨论会的讨论话题,导演、编剧、制片方、学者、律师、法官,各抒己见,就二次获酬权展开激烈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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