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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修改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3-01-06 浏览: 最高院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总则部分修改前后对照表 三、辩护与代理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最高院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一审程序部分修改前后对照表
[1] 解释草案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 严重者将被法院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 该条文因国内律师的反对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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