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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2014年全国人大刑法最新立法解释解读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

   司法解释是两高对特定问题作出的特殊说明。目前来看,司法解释数量是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两高针对审判和检察实践作出的说明,针对性比较强,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新增的8个司法解释涉及的罪名:抢夺罪、危险驾驶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污染环境最、诽谤罪、集资诈骗罪。

一、关于立法解释基本问题 1、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因此,立法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系有权解释。2、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仅指第三种解释,而且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3、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4、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也同样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买食濒危野生动物者拟追刑责

【立法解释原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法条引述】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点讲解】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实施本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4)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成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根据此次最新的立法解释,“食用”,也被认定为是“收购行为”,这是对“收购”所做的扩大解释2)“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3)“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单位雇凶杀人者拟追刑责

【立法解释原文】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引述】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点讲解】1、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例外是单罚制。3、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4、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可以是过失。认定单位犯罪的过失,也要求构成过失犯罪的行为本身,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的。这并不意味着决策机构做出了过失犯罪的决定,而是指决策机构决定了构成过失犯罪的行为本身。 5、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4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四、骗取社保基金者拟按诈骗罪处理

【立法解释原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条引述】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点讲解】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2、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三角诈骗。所谓三角诈骗,是指被骗人和受害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3、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1)在一对一的诈骗中,诈骗和盗窃的关键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2)在三角诈骗中,诈骗和盗窃的关键区分在于被骗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4、机器不可能被骗,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而取得售货机内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与此相类似,从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幼儿或者高度精神病患者处取得财产的行为成立盗窃罪。5、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分:(1)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应认定为侵占罪。(2)行为人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五、认缴登记制公司拟不适用注册资本犯罪

【立法解释原文】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法条引述】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点讲解】1虚报注册资本罪1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等级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的数额。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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