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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蓝箱”规则的形成与缺陷 发布时间:2014-06-24 浏览: 1995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农业协定》以“政府执行的国内农业政策是否对农业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为标准,将成员方现有的各种农业国内支持措施分为“要求削减承诺”与“免于削减承诺”两类。为认识与理解上的方便,人们习惯于用“绿箱”(green box)、“黄箱”(amber box)与“蓝箱”(blue box)三种交通信号灯的颜色对之进行形象化的描述和区分。其中,“绿箱”属于免于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诸如政府一般服务、粮食的安全储备补贴、自然灾害救济及区域援助补贴等。这些措施因其通过政府的服务计划提供,不构成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对生产和贸易没有影响,或只有最小限度的扭曲作用和影响,故免于被削减。相反,“黄箱”指的是政府通过货币或特定产品形式给予农产品生产者的直接支持,像价格补贴、营销贷款、按产品种植面积或牲畜数量给予的补贴以及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的补贴等。这些支持因其会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和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会给农业生产和贸易带来扭曲作用及影响,故属于被要求削减承诺的范畴。“蓝箱”则指那些本应削减,但因限产而无须削减的直接支付措施,依《农业协定》之界定,这些直接支付包括: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的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的补贴及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三种。 为什么同为扭曲和影响农业生产和贸易的直接支付措施,“黄箱”被纳入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以下简称AMS)中加以削减,而“蓝箱”却可以免于削减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须从“蓝箱”规则的形成过程谈起。 众所周知,在美欧主导的GATT时期,农业谈判同其他领域的谈判一样,其进程和结果完全掣肘于两缔约方的政治意志与经济实力之较量。其中,缠绕于美欧之间近30年的“油籽补贴”争端案就是这种较量的集中反映。从1960年GATT狄龙回合谈判开始,当时的欧共体为换取美国不将其谷物的关税列入约束税率,一方面承诺给予从美国进口的大豆(主要是油籽)以零关税待遇,而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本地区的油料作物,从1962年开始,其又把原来对大豆的补贴改成对榨油商的补贴,即凡用欧产大豆榨油者均给予收入补贴。此一举措造成美国大豆在欧洲市场中的销售份额急剧下降,引起了美国的不满。在多次与欧共体协商未果的情形下,美国于1990年向GATT指控欧共体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扭曲了欧产大豆与美国大豆的竞争关系。GATT专家组经审理裁定美国胜诉。欧共体被迫从1991年起对上述政策做了调整,将原先给榨油工人的补贴改为按种植面积直接给农民或生产者的收入补贴。美国对此依然强烈反对,认为这种调整虽然避开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同样会起到刺激欧共体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效果,致其生产出超量和过剩的油籽以迫使政府给予出口补贴,仍会扭曲贸易,损及欧共体先前承诺给予美国大豆零关税的预期利益。欧共体不服,认为对油籽生产者的收入补贴与扭曲贸易无关,不应受到GATT规则的约束。双方互不相让,为此再次诉诸GATT专家组二度裁决。虽然美国在裁决中再次胜诉,但因欧共体的反对,该裁决在GATT理事会中最终未获通过,农业谈判因此不欢而散。此后,美国便宣布从1992年12月5日开始对欧共体价值3亿美元的进口农产品加征200%的惩罚性关税,双方旋即陷入了一场报复与反报复的贸易战。 与此同时,当时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到了最关键、最艰难的时期。各方已无力影响谈判进程,只能寄希望于“油籽补贴”案争执不下的美欧。为此,双方又进行了多轮磋商和密谈,直至1992年11月21日,形势才得以扭转。双方在华盛顿的布莱尔庄园(Blair House)达成《布莱尔庄园协议》。在该协议中,欧共体同意美国提出的削减其油籽种植面积的要求,但美国以承认其“补偿支付”(compensation payments)的合法性为前提。美国也正想借此为其国内的“差价补贴”(deficiency payments)寻求合法性支持。于是,两相交换,各取所需,双方很快就达成共识,认为对农民的“收入补贴”虽有扭曲贸易的作用,但在限产的条件下危害不大,可被允许,无需同“黄箱”一样被纳入AMS削减。为了将此与以往那些无限产要求而理应被削减的“收入补贴”区别开来,双方就将这种限产条件下的“收入补贴”用“蓝色”标签罩住,以作油籽贸易纷争的最终了结,这就是后来WTO《农业协定》“蓝箱”规则的前身。那么,在这么多信号颜色中,美欧双方当时何以唯独青睐“蓝色”标签呢?在笔者看来,其遮人耳目的意图非常明显:因为蓝色颜色较深,用该色罩住会使人们看不清分入该箱的东西究竟为何物,这样就容易将那些扭曲农产品贸易和生产的支付措施无害化,以求蒙混过关。可见,“蓝箱”纯粹是美欧在“油籽”贸易战中为互给对方台阶可下而达成的一项利益交易,是双方为维护自己固有的补贴特权进行角逐和妥协的产物。 比较WTO《农业协定》中的“三箱”支持规则,不难发现,“绿箱”免于削减是“理直气壮”的,这是因为其对农业贸易没有或只有极小的扭曲作用,对农业生产没有或只有极小的影响。相反,“黄箱”被要求削减也是“理所当然”的,这是源自于直接支付对农业生产和贸易的明显扭曲作用。但反观“蓝箱”,作为直接支付,本与“黄箱”无异,然其仅凭限产条件的要求就逃避了本属于自己应承担的削减义务,则似乎有点“理屈词穷”。以笔者观之,《农业协定》对“蓝箱”的这种限产要求充其量也只是将其危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已,并不能抹杀其本为“黄箱”的贸易扭曲效应。并且,《农业协定》的这种限制也仅是对“蓝箱”总量的限制,而不关涉对特定产品的“蓝箱”支持量。这就意味着,只要“蓝箱”支持所涉及的产量不超过农业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成员方就可以在基期内的任何时期把《农业协定》允许的“蓝箱”额度集中用于某一特定农产品。由此可见,在某些特定的农产品生产贸易中,“蓝箱”仍有可能会同“黄箱”一样造成严重的扭曲效应,其危害性不可小觑。WTO历史上第一次针对国内支持政策的争端案———2003年巴西诉美国陆地棉案就极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该案中,巴西向WTO提出了关于美国对棉花提供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违反WTO规则的4项指控,其中就有一项认为美国对棉花的国内支持措施违反了《农业协定》第6条,即美国1996年至2002年间实施的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Production Flexibility Contract Payments,简称PFC)和2002年后正在实施的直接支付(Di-rect Payments,简称DP)不应计入“绿箱”或“蓝箱”中而被合法化。因为这些看似“蓝箱”的支付措施都将支持量在上述时间段内集中用于7种特定农产品,特别是棉花身上,致使美国棉花生产者可基于基期内任何时期的种植面积和产量持续获得补贴,这显然不是“蓝箱”限产的初衷,而是利用“蓝箱”规避削减义务的违法行为。巴西提供的数据表明,从1999年8月至2003年7月间,美国为棉农提供了约125亿美元的巨额补贴,棉花种植面积增加了100万公顷,国际市场上棉花价格跌到64美分/公斤,为近20年来平均价格的40%,严重损害了巴西作为传统产棉国的利益,致其棉农损失近4.78亿美元。2004年9月8日,专家组虽裁决美国败诉,认为美国对陆地棉的国内支持不符合“和平条款”的豁免条件,但却未对美国上述两种直接支付措施何以违背国内支持纪律予以正面评价和说明。 巴西与美国的陆地棉争端案表明,WTO《农业协定》虽然规定了“蓝箱”的三种支持手段必须与限产计划相结合,但很容易出现以下情况:只要成员方的国内农业支持政策在形式上符合限产的要求,即使给其他成员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WTO既有的补贴框架内却似乎很难给予违法性的评价。在乌拉圭回合的实施期间,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正是充分利用了WTO国内支持规则的不周延性,向其国内的大宗敏感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持续、巨额的补贴,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的正常贸易。是故,自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就一直强烈呼吁WTO改革“蓝箱”规则,削减“蓝箱”支持水平以及对特定农产品的“蓝箱”支持进行封顶。 与工业产品不同,农业产品贸易有着除经济理论以外的颇为错综复杂的各种因素的缠绕,其中既有历史的、社会的、乃至文化的因素,也有具有高度敏感现实政治性的因素,加上各成员方有地域与天然资源不同,国土面积与人口差别,有纯出口国与纯进口国的不同特性与利害冲突,发展中国家要想在较短历史时期内削减“蓝箱”支持水平,找出贸易自由化通途的困难是比较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