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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言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效力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1-26 分类:专利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便规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内部证据优于外部证据的规则,即外部证据一般只是在内部证据不足以解释清楚时才使用,若运用内部证据即可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则无需再借助其他解释手段。


由于专利案件中常常涉及专业领域的技术问题,这就使得大多只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法官在理解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术语上产生模糊。因此,为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技术问题便产生了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源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鼓励一种对抗式的文化”,故专家证人主要是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事实主张而采用的一种证明手段。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35.1 条规定,所谓专家证人是指“为法院诉讼程序之目的指定提供或准备证据的专家”。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即为专家证据,而专家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即是专家证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对专家证言作此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决有争议的事实,则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


而我国的审判模式则采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在解决诉讼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时习惯于使用鉴定制度,出具鉴定结论。2012 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其中第 79 条便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证人参与具体的专利侵权诉讼时主要在两个环节:在庭前证据交换环节,双方开示各自的证据时须提交并交换书面的专家证言;在庭审环节,一般情况下须专家证人出庭口头陈述专家证言并接受的质证。经过质证的专家证言可以说明专利的技术背景,解释发明的实施方式,使得法院对于专利技术问题的理解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是一致的,或用以确定专利中的某一术语在相关领域是具有特定含义的。


专家作为证人参与诉讼,确实可以帮助法官对涉案技术事实的认定。但是,由于法官本身对技术知识就比较欠缺,极可能导致其对专家证言本身的科学性也同样缺乏判断能力。此外,社会公众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信赖只能基于一系列的专利文件而不含括专家证言,并且专家证言也有受提出申请人影响而存在偏面性的可能,所以,专家证言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只起到辅助作用,不能用于改变或推翻专利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