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首创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泰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描述
江苏技术服务热线:
0523-87655711

公司法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义务——泰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浏览: 作者:泰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来源: 时间:2019-05-21 分类:法律解读
  公司法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义务——泰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公司法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义务
  一、股东资格
  
《公司法》,股东资格限制如下: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按合同约定分配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条件: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第三人按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可依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股东权利分类
  股东权利可分为
参与管理权(共益权)和资产收益权(自益权)。
  参与管理权: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知情权等。
  资产收益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等。

  
  四、股东权利一览
  

  
  五、股东查阅权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提出查阅申请者应具备股东资格。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依法请求查阅复制特定文件。

  《公司法解释四》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
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解释四》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六、增资优先认缴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以实缴出资比例为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不当然享有优先认股权,除非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决议。

  
  七、股利分配请求权
  常规程序:董事会做决议—股东会表决—董事会执行
  《公司法》解释四: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八、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和召集权
  1.提议权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权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九、临时提案权
  股份公司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可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十一、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