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企业的字号。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号是企业的名字,商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是企业的名字,企业通过商标向大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是外界认识企业的“媒介”。企业以商标与商号的形式向外界传达信息。若缺乏商标和商号,消费者则几乎没法分辨市场上众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更无法创设消费信赖。但与此同时,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也存在着冲突。
何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以上权利主体因权利范围的重叠或交叉而产生的利益上的相互抵触现象。具有主体的相异性、客体的同一性、权利的合法性等特点,其实质为利益上的冲突。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作为权利冲突之一,是由同一权利客体产生的两种或以上相互冲突或冲撞的权利的现象。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当中最为出,是由于商标权和商号权归属于不同的两个或以上的民事主体,并由此而导致的权利主体间利益相冲突的现象。
二、两者冲突的类型及其表现形式
不同的划分标准,则划分出不同的类型。第一,冲突的权利的有无瑕疵,将此划分为无瑕疵的权利冲突和有瑕疵的权利冲突两种类型。第二,根据主观因素——当事人有无恶意,将此划分为善意权利冲突与恶意权利冲突。第三,根据冲突权利之间有无竞争关系,将次划分为有竞争性的冲突与无竞争性权利冲突。
在现实生活当中,这两者之间的冲突矛盾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先注册的商标与后登记商号相冲突,即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其实是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或是与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过于相似,使公众无法辨别两者之间的区别,给公众造成误认或误解。这种冲突方式现今十分常见,如国内外众多商标商号侵权民商事诉讼案件大多由于商号的抢注而造成的。2、先登记的商号与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自己企业的所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实为他人所有的在先登记的商号。典型的即为商标抢注案,尤其是对我国“老字号”的抢注。3、商标权与商号权的交叉冲突,是指商号与其商标的构成要素或核心文字不相同时,其商标被他人登记为商号,或是其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三、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各方权利人的驱动
法定性与利益性是权利所蕴含的两个方面,权利的实质为经济利益。权利冲突的发生是由于利益冲突所致使。每一场经济的交易,背后都隐藏着每一种利益的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作为重要的工业产权,是一种竞争性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利益最大化是经营者终极目标,为此便开展激烈商标权、商号权争夺之战,进而造就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产生。由此可见,利益驱动是造成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自身属性所致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可复制性等特征是有形财产不所具备的。特别是无形性的特点,易让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因粗心或不慎使用而发生侵权的可能性,使得对权利冲突、保护和侵权的认定等变得更加繁杂。
(三)商标与商号的相似性
商标与商号存在两方面的相似之处:构成要素的相似性与功能的相似性。汉字,为二者相同的构成要素。同一汉字被作为商标注册后,又被他人作为商号核准注册。因此,构成要素的相同性,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提供了可能。在功能上,两者均为区分市场主体、产品及服务的商业标记,均承受装载商业的信誉,不仅是企业的信誉、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显现的载体,而且标志着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巨大的商业利益与经济价值。在占领市场、扩大影响、获得利润方面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经营者被经济利益冲晕头脑,剽窃或盗用他人的商标或商号,获得的巨额利润以践踏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总之,商标与商号功能的相似性为二者的权利冲突提供了可能。
(四)现行立法的不完善
(1)商标,商号权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商标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通过单独立法来进行保护,而商号却没有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仅通过行政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保护。因此商号权相对于商标权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力度不足与商标权抗衡,这一立法层级不同所导致的地位不等使得一些人钻法律空子,侵犯商号权人的利益,常见的比如抢注一些“老字号”。(2)二者缺乏协调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因为商标权是由国家工商局统一管理,而商号则分属于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这样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执法尺度的不统一就造成了二者的权利冲突。3,现行立法并未对商标和商号进行明确的权利界定,虽然自十九世纪开始,法理学试图从基本自由观念出发,以逻辑方式明确二者的行利界限,但这些尝试终究未能成功,商标与商号的权利界限仍然未能明朗化。
四、解决冲突的对策
(一)企业应该强化无形资产意识
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增强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是很有必要的,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其中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提高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如拥有商标商号权,避免商标商号权之间的冲突等。这是因为商标商号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维持企业命脉上具有重要作用。
(二)遵循必要的法律原则
解决商标和商号权冲突需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其能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综合性、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指后权利与先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保护在先权利。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合法取得的权利是在后权利的创设与行使的前提条件,否则在先权利人有权请求主管机关不予批准后权利的创设或撤销后权利。(2)权利与义务均衡原则,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形成的过程、特定的历史背景都是立法与司法过程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简单地套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可行,唯有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很好地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3)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伴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与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信用危机”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该原则是人们进行民商活动的帝王条款,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最高准则,为保护在先权的提供有力的补充。(4)禁止混淆原则,是指消费者因为商标和商号构成要素(如汉字)的相同或者近似,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时,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混淆现象的发生。(5)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当涉及权利冲突时,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如需要撤销或宣告无效行政机关授权的知识产权,则只能由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完善相关立法法律
首先,提高商号的法律地位,扩大先权保护的范围。把商号、商号权概念引入《商标法》,并明确界定商号的法律概念。并通过修改《商标法》,把商号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制定统一的商标和商号保护方式,规制二者之间的冲突。其次,在条件成熟之际,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行政规章,为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救济措施
按照最高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与内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问题可由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处理。为此,权利冲突的问题,当事人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这样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理的解决方法与民事处理的解决方法便可同时存在,并行不悖。
一、概念
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企业的字号。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号是企业的名字,商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是企业的名字,企业通过商标向大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是外界认识企业的“媒介”。企业以商标与商号的形式向外界传达信息。若缺乏商标和商号,消费者则几乎没法分辨市场上众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更无法创设消费信赖。但与此同时,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也存在着冲突。
何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以上权利主体因权利范围的重叠或交叉而产生的利益上的相互抵触现象。具有主体的相异性、客体的同一性、权利的合法性等特点,其实质为利益上的冲突。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作为权利冲突之一,是由同一权利客体产生的两种或以上相互冲突或冲撞的权利的现象。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当中最为出,是由于商标权和商号权归属于不同的两个或以上的民事主体,并由此而导致的权利主体间利益相冲突的现象。
二、两者冲突的类型及其表现形式
不同的划分标准,则划分出不同的类型。第一,冲突的权利的有无瑕疵,将此划分为无瑕疵的权利冲突和有瑕疵的权利冲突两种类型。第二,根据主观因素——当事人有无恶意,将此划分为善意权利冲突与恶意权利冲突。第三,根据冲突权利之间有无竞争关系,将次划分为有竞争性的冲突与无竞争性权利冲突。
在现实生活当中,这两者之间的冲突矛盾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先注册的商标与后登记商号相冲突,即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其实是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或是与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过于相似,使公众无法辨别两者之间的区别,给公众造成误认或误解。这种冲突方式现今十分常见,如国内外众多商标商号侵权民商事诉讼案件大多由于商号的抢注而造成的。2、先登记的商号与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自己企业的所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实为他人所有的在先登记的商号。典型的即为商标抢注案,尤其是对我国“老字号”的抢注。3、商标权与商号权的交叉冲突,是指商号与其商标的构成要素或核心文字不相同时,其商标被他人登记为商号,或是其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三、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各方权利人的驱动
法定性与利益性是权利所蕴含的两个方面,权利的实质为经济利益。权利冲突的发生是由于利益冲突所致使。每一场经济的交易,背后都隐藏着每一种利益的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作为重要的工业产权,是一种竞争性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利益最大化是经营者终极目标,为此便开展激烈商标权、商号权争夺之战,进而造就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产生。由此可见,利益驱动是造成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自身属性所致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可复制性等特征是有形财产不所具备的。特别是无形性的特点,易让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因粗心或不慎使用而发生侵权的可能性,使得对权利冲突、保护和侵权的认定等变得更加繁杂。
(三)商标与商号的相似性
商标与商号存在两方面的相似之处:构成要素的相似性与功能的相似性。汉字,为二者相同的构成要素。同一汉字被作为商标注册后,又被他人作为商号核准注册。因此,构成要素的相同性,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提供了可能。在功能上,两者均为区分市场主体、产品及服务的商业标记,均承受装载商业的信誉,不仅是企业的信誉、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显现的载体,而且标志着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巨大的商业利益与经济价值。在占领市场、扩大影响、获得利润方面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经营者被经济利益冲晕头脑,剽窃或盗用他人的商标或商号,获得的巨额利润以践踏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总之,商标与商号功能的相似性为二者的权利冲突提供了可能。
(四)现行立法的不完善
(1)商标,商号权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商标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通过单独立法来进行保护,而商号却没有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仅通过行政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保护。因此商号权相对于商标权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力度不足与商标权抗衡,这一立法层级不同所导致的地位不等使得一些人钻法律空子,侵犯商号权人的利益,常见的比如抢注一些“老字号”。(2)二者缺乏协调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因为商标权是由国家工商局统一管理,而商号则分属于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这样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执法尺度的不统一就造成了二者的权利冲突。3,现行立法并未对商标和商号进行明确的权利界定,虽然自十九世纪开始,法理学试图从基本自由观念出发,以逻辑方式明确二者的行利界限,但这些尝试终究未能成功,商标与商号的权利界限仍然未能明朗化。
四、解决冲突的对策
(一)企业应该强化无形资产意识
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增强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是很有必要的,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其中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提高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如拥有商标商号权,避免商标商号权之间的冲突等。这是因为商标商号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维持企业命脉上具有重要作用。
(二)遵循必要的法律原则
解决商标和商号权冲突需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其能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综合性、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指后权利与先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保护在先权利。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合法取得的权利是在后权利的创设与行使的前提条件,否则在先权利人有权请求主管机关不予批准后权利的创设或撤销后权利。(2)权利与义务均衡原则,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形成的过程、特定的历史背景都是立法与司法过程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简单地套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可行,唯有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很好地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3)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伴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与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信用危机”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该原则是人们进行民商活动的帝王条款,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最高准则,为保护在先权的提供有力的补充。(4)禁止混淆原则,是指消费者因为商标和商号构成要素(如汉字)的相同或者近似,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时,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混淆现象的发生。(5)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当涉及权利冲突时,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如需要撤销或宣告无效行政机关授权的知识产权,则只能由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完善相关立法法律
首先,提高商号的法律地位,扩大先权保护的范围。把商号、商号权概念引入《商标法》,并明确界定商号的法律概念。并通过修改《商标法》,把商号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制定统一的商标和商号保护方式,规制二者之间的冲突。其次,在条件成熟之际,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行政规章,为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救济措施
按照最高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与内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问题可由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处理。为此,权利冲突的问题,当事人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这样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理的解决方法与民事处理的解决方法便可同时存在,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