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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物上数个担保及竞合简析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6-19 分类:法律解读

(一)抵押权的顺位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抵押权的顺位

(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

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②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黄药师向欧阳锋借款300万两白银,以其桃花岛上的别墅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其后向洪七公借款200万两白银,又以该座别墅作为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向王重阳借款100万两白银,又以该座别墅作为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黄药师无力偿还三位大侠的到期债务。该别墅拍卖仅得350万两,奈何?

答案:欧阳锋300万;洪七公得不到清偿(因抵押权未设立);王重阳得不到清偿(因抵押权未设立) 。

(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

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杨过向欧阳锋借款300万两白银,以其玄铁重剑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其后向洪七公借款200万两白银,又以该剑作为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向王重阳借款100万两白银,又以该剑作为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杨过无力偿还三位大侠的到期债务。该剑拍卖仅得540万两,奈何?

答案:欧阳锋300万;洪七公160万;王重阳80万。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例:黄药师以其桃花岛上别墅作抵押,先后向洪七公、欧阳锋、王重阳分别借款100万两、300万两、500万两,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洪七公、王重阳商定交换彼此的抵押权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欧阳锋并不知情。因黄药师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拍卖该别墅,仅得价款600万两。三位大侠如何分配?

答:洪七公得不到清偿,欧阳锋300万两,王重阳300万两

3、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指同一财产上的先顺位抵押权人,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其优先受偿的顺位。顺位抛弃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无需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1)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

①概念:先顺位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其在先顺位。

②效力:

A.对外(其他抵押权人):抛弃者和被抛弃者的顺位不变

B.对内(抛弃者和被抛弃者):二者处于同一顺位,将其各自按照原来顺位可分配的数额合在一起,由双方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例:黄药师以其桃花岛上别墅作抵押,先后向洪七公、欧阳锋、王重阳分别借款100万两、300万两、500万两,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洪七公特为王重阳的利益放弃其抵押权顺位。因黄药师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拍卖该别墅,仅得价款600万两。三位大侠如何分配?

答:欧阳锋300万两,洪七公50万两,王重阳250万两。

(2)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

①概念:先顺位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其在先顺位。

②效力:产生对外效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升进,抛弃者变为最后顺位的抵押权人。

例:黄药师以其桃花岛上别墅作抵押,先后向洪七公、欧阳锋、王重阳分别借款100万两、300万两、500万两,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洪七公为所有其他抵押者的利益放弃其抵押权顺位。因黄药师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拍卖该别墅,仅得价款600万两。三位大侠如何分配?

答:欧阳锋300万两,王重阳300万两,洪七公得不到清偿。

4、抵押权顺位的让与

(1)概念: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将自己的顺位让与给“某一特定”后顺位的抵押权人。

(2)效力:

A.对外:各个抵押权人的顺位维持不变

B.对内:让与者作为前顺位抵押权人分得的数额,优先满足被让与人后,剩余部分仍归让与者。

例:黄药师以其桃花岛上别墅作抵押,先后向洪七公、欧阳锋、王重阳分别借款100万两、300万两、500万两,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洪七公将自己的第一顺位让与给王重阳。因黄药师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拍卖该别墅,仅得价款600万两。三位大侠如何分配?

答:欧阳锋300万两,王重阳300万两,洪七公得不到清偿。

(二)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

【基本规则】

(1)法定优先于约定:留置权>抵押权或质权,但留置权人又以留置物设定担保物权的除外。

(2)设定在先,权利在先

(3)即使抵押权设立在先,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不能对抗设立在后的善意质权人)

例:杨过将自己的玄铁重剑抵押给洪七公,没有办理登记。之后又将其抵押给欧阳锋,办理了登记。后又将其质押给黄药师。三位大侠就该剑的清偿顺序如何?

答:欧阳锋>黄药师>洪七公

例:杨过将自己的玄铁重剑抵押给洪七公,没有办理登记。之后杨过将该剑交给铁匠冯默风进行修理,冯默风因杨过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该剑留置。后杨过又将其抵押给欧阳锋,办理了登记。三位大侠就该剑的清偿顺序如何?

答:冯默风>欧阳锋>洪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