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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解读

浏览: 作者:泰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来源: 时间:2019-05-16 分类:法律解读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解读——泰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解读
  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1.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2.试点企业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提示】《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3.试点企业认定标准: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 000亿元人民币;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一)股票
  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股票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或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人民币普通股(A股)
  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
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者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境外上市外资股
  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司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