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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在无效宣告请求中的适用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4-06-23 分类:法律解读

      专利法关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适用 
  从《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来看,其第一部分关于申请人如何主张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规定仅适用于授权审查程序而不能适用于无效审查程序。如果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被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在其专利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泄露,且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并不知晓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已经被他人擅自泄露,该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后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应如何主张其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情形,目前的专利法律法规及审查指南均未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专利权人在授权审查过程中就已经知道其发明创造构成《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的,原则上可以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从《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来看,其第一部分关于申请人如何主张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规定仅适用于授权审查程序而不能适用于无效审查程序。 
  第6.3.3节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就已经获知“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才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当然,如果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3节的规定处理,还需要《专利审查指南》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此外,虽然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没有主动证明其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不应取得专利权的义务。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日至授权日期间获知“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但并未按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此时如果审查员在受理专利申请后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及时履行了告知当事人如何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而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未按照审查员的要求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则可以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处理,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将丧失主张其专利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机会。相反,如果审查员没有告知专利申请人如何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则专利权人即使在申请日至授权日期间获知“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也没有告知审查员的法定义务,已经取得的专利权也不宜因为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没有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告知审查员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就被宣告无效。 
  其次,如果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后至其专利权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前得知其发明创造已经构成《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历版审查指南对此均缺乏明确规范,原则上既然缺乏有效规范,专利权人也已经取得了专利权,且专利权人没有证明其已经取得的专利权不应当获得专利权保护或者应当被宣告无效的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的义务。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履行该告知义务的,则不能因为专利权人没有根据上述规定提出要求其专利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就认定该专利缺乏新颖性。 
  再次,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先公开故缺乏新颖性,并据此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专利权人才得知专利复审委员会据以认定其专利权缺乏新颖性的在先公开正是《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社会公众对已经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裁判文书所产生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信赖系人与人交往的重要支柱,故在现代法治社会,民法上有诚信原则或信赖利益赔偿原则。公法领域同样存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系指对公民信赖既得权益所产生的保护,这种信赖保护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变迁以及法令变迁。”因此,在专利权人得知其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时,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其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已经生效,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对已生效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信赖,专利权人不得再以其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为由寻求救济,如其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得知其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其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尚未生效,专利权人依法还可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请求司法审查,则其可依法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主张其专利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同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据材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专利权人的该主张成立的,可以采纳专利权人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专利权人或请求人只要未依法上诉,均应当视为其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据材料,并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同时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最后,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先公开故缺乏新颖性,同时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审查决定提起诉讼后,专利权人才得知专利复审委员会据以认定其专利权缺乏新颖性的在先公开正是《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如果该诉讼不是专利权人提起的,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人没有就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提起诉讼,只是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如其认为专利权应当全部被宣告无效,故其提起了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的诉讼。此时专利权人在诉讼中一般不得针对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那部分权利要求主张其专利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或者说即使其提出这种主张一般也不应得到支持。但是,对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的那部分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得在请求人提起的诉讼中主张这部分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这主要是因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专利权人或请求人只要未依法上诉,均应当视为其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如果其再在对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中提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相反的主张,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从程序上讲也对其他诉讼方的突袭,违反了程序正当规则。当然,如果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并已提起诉讼,则专利权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其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专利权人的该主张成立的,可以采纳专利权人在诉讼中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同时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