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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践解读最新公司法的修改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4-06-24 分类:法律解读

       我们国家越来越强大,发展的自然也就越来越快,同样的,公司的市场也就越来越广阔。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性较强的国家,在公司的法制管理上也毫不含糊,在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1993年至今一直都在不断的修改,并决定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行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让我国在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变得越来越有条不紊。这些法制的规定,推动了公司自身的发展,也给现在的社会经济带来了多种益处。 
  一、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由股东的投资而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法则是对各种公司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公司的成立、公司举办活动、公司的解散还有公司对外的其他关系等。公司法在市场上是站主体地位的。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公司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广义上来说的公司法,不仅仅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涉及到了其他的法律,还有行政法规中的一些与公司有关的规定。 
  (二)公司法的作用 
  公司法的设立的作用:第一,是确立当的代企业制度,促进完善企业的法人制度。在我们国家,国有企业的改革已有了明确的方向,确立当代的企业制度,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公司法的设立便是迎合了当代企业制度的需求;第二,规范了公司的各种组织和行为。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统一就是公司法。公司法对整个公司的发展过程,对公司的行为和组织、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股东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保护公司和与公司有关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给予了公司和公司的股东、职工等人各种合法的权利,这样能使公司有保证的运作,也保护股东和职工们的利益;第四,维护了经济秩序,并且推进了市场经济发展。公司运行的是否合理,公司发展的是否健康,都对社会的经济秩序起到一定的影响。公司法就能通过对公司的一些规定,来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公司法修改的意义 
  公司法首次修订是在1993年12月29日。我国由于在这方面的起步相对来说有些晚,但是我们在不断的摸索中前进,总结了经验,深入的研究了公司的司法理论。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改,是时代的需要,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体现国家法制制度。公司法的修改,不仅仅是提高了我们国家公司的竞争力,也在法律日益健全的基础之上,也加强了我们民族经济的竞争力。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而公司法的修订,则是向着法律健全的目标努力。一个公司法健全的国家,那么市场经济也会蒸蒸日上。 
  二、公司法的规范结构分析和影响 
  (一)公司法的规范结构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法规范的分类也各有不同:根据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三类,强制型规则、任意型规则和赋权型规则;根据限制还是促进私人秩序的基础为标准,分为三类,强制适用范围、推定适用范围和许可使用范围;根据是否能够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来变更,或者拒绝为标准,分为两类,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这些不同标准的分类,实质上都是在说明一个事情,就是在公司法的规范中当事人的意思有多大的适用空间。每个公司对法律的规范结构的探讨,都是自由与强制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都是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转变的过程中引起公司注意的。 
  (二)对公司法的适用和影响 
  很显然,我们国家现在所实行的公司法,并不是在立法之前就整理好的,而是在人们不断的摸索、实践的过程中渐渐发掘,在社会中所需要的。公司法的修订,是在国家和人们努力完善我国的法律的过程中制定的。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范的规定,应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就是当事人根据他的意思表示而更改拒绝或者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还可以分解为,可选择或可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未排除适用的某一任意性规范或者是选择了适用的某种任意性规范,且违反了该种规范的时候,发生的违反公司法的问题;强制性规范则是当事人不能拒绝适用或者变更适用的规范。强制性规范也可分为两种,一是规定当事人积极义务的强制性的规范,二是规定当事人消极义务的强制性的规范。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本质是适用在当事人的身上,当事人对各种规范的拒绝适用和变更,都是违反了公司法相应的规定。 
  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了公司法强制规定的内容 
  公司法的强制规定的内容,是需要履行的义务。这些强制性规定的设置其目的并不是否认违法该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效力,真正的目的则是防止违反这种行为的发生。例如,董事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违反规范的后果,公司法中第148和149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就是为了防止高层人员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的第28条明确规定,股东应该在规定的时间缴纳足额的出资源,如果股东违反了这一规定,也并不会认为无效,也不会因为其没有定时缴纳足额的出资源而开除其股东的资格,但该股东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强制规定的义务,无疑是为了公司能正常的运行和能有一个良好交易的秩序。 
  (二)瑕疵的决议后果 
  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例如,根据公司法的第22条规定,公司举行的股东大会中,如果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这个决议无效。确定此决议无效的关键的原因是因为,这个决议的内容涉及了违反法律的规定。这个规定实行的目的,就是取消或者否定董事会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但是由于决议撤销和无效发生的交易不能视为无效,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是怎样的才能决定具体的效力。

(三)违反消极资格造成的法律后果 
  在公司法中的第147条,是专门为了董事和高级的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而制定的,该条法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否定违反了消极的资格的董事以及高级的管理人员资格。该条的2、3条条款规定,公司如果在违反了前款的规定的前提下,选举出董事或者高级的管理人员,那么这个选举就要视为无效。公司法第147条却是明确的规定了董事、高级的管理人员以及监事违反了消极资格的任职效力的否认。 
  四、公司的章程对公司法的适用影响 
  (一)公司的章程 
  公司能够正常运营的基本法则就是要制定公司的章程。从1993年公司法的实行至2005年的公司法的修订的这几年中,公司章程的制定并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重视。当时公司注册的登记机关为了使各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机关就准了几种2公司章程,让每个公司来挑选之后予以注册,其结果,却不尽人意。还有些公司的章程就直接照搬公司法上的规定,却不知是削弱了公司章程的功能。2005年之后,新修订的公司法则强调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公司章程才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二)理解公司法第11条 
  要正确理解并执行公司法的第11条。公司法中的第11条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的制定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的约束力包括,第一,对公司的约束。公司开始成立的时候它的章程就开始对该公司有了约束力,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公司章程将对其没有作用;第二,对股东的约束。在公司的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公司的章程就已经对该公司的股东起到了约束的作用;第三,对董事,执行董事,董事长和经理的约束。在公司法中已经规定,不管是公司成立之前还是成立之后,在选举这些高层人员的时候,章程已经发挥了作用;第四,对监事的约束。监事是和董事人员同时通过选举而决定的,所以,监事从就职开始,章程也开始了对监事的约束。   
  在我们从法条的公司法转变到实践的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明确,公司法制定的目的,我们通过上述的这些规定和做法,进行实际的努力,实践得出的才是真理。我们一定要在坚守法律的同时法条的同时,把注意力转移到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实践,来理解和遵循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我们不仅能在实践中增强公司本身的实力,也能够在提高企业素质的同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